与人们的普遍印象相反,法国税制中不乏非常优惠的税收“瑰宝”。外派人员税收制度(régime d’impatriation)可带来30% 乃至 50% 的免税!该制度适用于从国外来到法国从事职业活动的雇员及部分公司高管(即“外派人员”,impatriés),他们可享受临时性的所得税豁免措施。
哪些人可以享受外派人员税收制度?
来法外派:该外派人员税收制度适用于在法国设立的聘用企业任职之前的五个公历年度内税务住所位于法国境外、并且自在法国任职之日起将税务住所设在法国 的人员。
在实践中,最典型的两种情形是:
一位曾为法国税务居民的人,离开法国到国外工作,并在 5 年以后回到法国工作。
一位从未在法国居住过的人,通常为外国国籍,首次来法国工作。
当然,聘用该雇员的企业必须设立在法国。
原则上,该雇员须在身处国外时受到法国企业的招揽。似乎在身处国外时仅应聘法国的招聘信息也可以:巴黎行政上诉法院曾作出此判决(CAA Paris, 10 juin 2022, n° 20PA02279),且税务机关现已在其官方解释中明确予以认可(BOI-RSA-GEO-40-10-10, § 80,2025 年 8 月 11 日更新)。
总之:外派人员是指从国外被调派、在一定期限内于法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任职的员工。这种调派须在以下框架内进行:或是在法国设有子公司的国际集团内部流动,或是这些人员在国外直接被法国企业招聘。
原则上,该制度既不适用于自行来法国定居后再寻找工作的人员,也不适用于独立工作者(但从国外应聘法国职位的人员则被认可)。
企业高管也可以享受外派人员税收制度吗?
该优惠制度不仅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雇员,也适用于
在税务上视同雇员的公司受托管理人(mandataires sociaux)。他们可以是
法国国籍或外国国籍,其职务性质亦不受限制。
具体而言,包括:
– 在股份有限公司(SA)和简易股份公司(SAS)中:董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临时受托董事、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任何负有特殊职责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
– 在有限责任公司(SARL)中:持有少数股份或同等股份的经理;
– 在其他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或机构中:适用雇员税收制度的高管。
外派人员税收制度的 6 项税收优惠
1) 与在法国从事职业活动直接相关的额外薪酬免税(外派津贴)
实际金额:
外派雇员和高管就其薪酬中与外派直接相关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在实践中即其外派津贴。
在这种情况下,该津贴(即与在法国临时从事职业活动直接相关的额外薪酬)按其实际金额免征所得税。
当然,只有与外派直接相关的额外薪酬才可能免税;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薪酬项目不在免税之列。
津贴的实际金额必须在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委任合同中单独列明,或者(如适用)在其补充协议中单独列明,且须在其在法国任职之前订立。
如果外派津贴无法事先精确到欧元确定其实际金额,只要根据劳动合同或公司委任能够确定即可。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该外派津贴的金额,只要其可以确定,也是被接受的。
注意:我极少遇到外派津贴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仅能根据各种参数加以确定的情形。在我看来,应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形,因为这会给税务机关留下质疑的余地:税务机关可能会主张该外派津贴不够确定、过于模糊、金额过于随意等等。因此,在劳动合同谈判阶段,就应避免将外派津贴建立在必然带有主观性的因素之上,而应优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津贴的具体金额。
30% 的定额津贴:
外派人员可选择按定额方式评估其外派津贴,即使劳动合同或公司委任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该津贴的金额。
一旦选择该方式,外派津贴视为等于税后薪酬总额的30%。
这是我最常遇到的情形。这确实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案,因为免税比例高达 30%,而且不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甚至不会引发与税务机关之间通常并不愉快的讨论。
注意:只有超过参考工资的那部分工资才可以免税!
其理念在于:至少与类似职务相对应的那部分薪酬仍须纳税。
如果须缴纳所得税的薪酬部分低于企业内(如无,则为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内)类似职务所支付的薪酬,则差额部分必须纳税。
关于参考工资的重要法律条文:
法国《税务总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CGI)第 155 B 条第 I-1 款最后一段规定,外派津贴或视为代表该津贴的那部分薪酬获得免税的条件是:外派人员须缴纳所得税的薪酬至少等于同一企业内(如无,则为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内)类似职务所获得的薪酬。
相关人员必须能够以任何方式证明这一点。为此,他们可以提供其雇主出具的证明。
示例
一名受雇于美国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其公司派遣至一家法国企业,在法国从事活动,其合同规定的年度税后薪酬为 200 000 €,其中包括 60 000 € 的“外派津贴”。在这种情况下,“与外派相关的额外工资”,即 60 000 €,可免税:
– 如果该外派人员能证明其在法国的“参考薪酬”等于或低于其不含津贴的税后薪酬(140 000 €),则全额免税;
– 或者,例如,如果在法国可比的税后工资为 150 000 €,则在 50 000 € 的限额内免税;这是因为在法国的应税工资不得低于该法国企业(如无,则为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就类似职务所支付的工资。
一旦选择定额方式,外派津贴视为等于税后薪酬总额的 30%,此处的税后薪酬是指扣除社会保险缴款及普遍社会捐(contribution sociale généralisée,CSG)可扣除部分后的薪酬,但在适用 10% 的职业费用定额扣除或(如适用)实际费用扣除之前计算。该薪酬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奖金和津贴,但尤其不包括在员工储蓄或员工持股机制框架内支付的款项或实现的收益。
补充说明
员工集体利润分享(intéressement)所支付的款项以及行使股票期权(“stock-options”)所得的收益,在定额评估外派津贴时不计入薪酬。免费授予股份所产生的利益亦同。
2) 与在国外从事活动相关的薪酬部分免税
例如,某雇员因其在法国的工作而出差到国外。假设他在 2024 年在国外停留了 30 天,并且当然能够提供证明。那么除外派津贴免税之外,还可对其部分工资免税。如果他是按每年 218 天计算工作量的管理人员(cadre au forfait),则除外派津贴免税之外,还可对其工资的 30/218 免税。
经选择,这部分与国外活动相关的薪酬免税额可以封顶为应税薪酬的 20%(而不是适用 50% 的总体上限),此外外派津贴另行免税;若选择总体上限,则免税总额最高可达工资的 50%!
3) 境外来源的利息和股息 50% 免税
要享受这项50% 的免税,相关国家须已与法国签订包含行政协助条款的税收协定,以打击税务欺诈或逃避税款,而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事实上,法国已与众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且这些协定通常都包含此类条款。
4) 境外来源的部分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收益 50% 免税
同样,相关国家须已与法国签订包含行政协助条款的税收协定,以打击税务欺诈或逃避税款。
5) 在国外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 50% 免税
6) 外派人员来法之前已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保障计划的缴款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外派人员可在一定限额内从其应税薪酬中扣除:
– 与非外派人员一样,向其原籍国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的全部缴款(CGI 第 83 条第 1-0-bis 款),即按照欧盟内部适用规则缴纳的缴款,以及根据有关社会保障制度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协定缴纳的缴款
– 向其原籍国补充养老和补充保障计划缴纳的缴款中的一部分
外派人员免税适用多长时间?
直至第八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
因此实际上为期 8 至 9 年。
示例:2024 年 9 月 3 日在法国任职。该制度将适用于 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 和 2032 年度的收入。因此适用期超过 8 年,此例中为 8 年零 4 个月。
免税从何时开始?
任职日期是指在法国企业内实际开始履行合同的日期。
外派人员只有在其税务住所位于法国的年度才能享受该制度。
如果某一年度不满足在法国居住的条件,则该年度不适用该制度。但是,某一年度不满足上述条件,并不影响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以前或以后年度享受该制度。
免税期限始终自任职之日起计算。
任职当年的宽限措施:
税务机关允许外派人员在任职与其家庭在法国安顿之间存在一段合理期限:即家庭在其任职当年或次年在法国安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尚未满足住所条件,该外派人员仍可自任职之日起享受该制度。
如果家庭在法国安顿的时间推迟到任职次年的公历年度结束以后,外派人员并不会永久丧失享受该制度的权利,而是在满足所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可自在法国满足住所条件的年度起主张适用该制度。
外派津贴是否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原则上是的,但这并不是决定性的条件。事实上,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载明外派津贴,也始终可以选择适用30% 的定额免税。
外派证明示例
如果您希望享受该制度,您的雇主须每年向您出具一份参考工资证明,通常称为“外派证明(Attestation Impatriation)”。
法律并未规定强制性的格式。这是一份由雇主出具的文件,证明您的工资确实超过参考工资,超出部分至少等于外派津贴的金额(如合同中已精确约定该金额),或者至少等于30% 的定额金额。
参考工资大体上是指与您担任相同职务、具有相同经验等的人员可获得的平均工资。因此,大致而言,它就是与您职位相当、背景相当的人员的平均工资。
因此,这一切都相当主观。
但确定参考薪酬的是雇主(而不是您),由雇主根据其自身掌握的数据来确定。
法律规定,参考薪酬的界定是一个因企业而异的事实问题,企业必须掌握能够证明其所用方法合理的依据。
为了扩大比较的范围,法律允许即使企业内部存在可比对象,也可以将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中类似职务的薪酬作为参考。法律明确指出,虽然必须考虑外派人员的职业经验,但“类似职务”这一表述甚至允许就并非严格相同的职务使用内部或外部可比对象。
因此,参考工资的确定确实具有主观性,并且可能相当复杂。
不过,对雇员而言,目标很简单:从雇主处取得 外派证明。计算方式与雇员无关,也不属于雇员的责任,而是其雇主的责任。
如何计算外派津贴?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或公司委任中事先规定了津贴
在这种情况下,该津贴(即额外薪酬)按其实际金额免征所得税。
当然,只有与外派直接相关的额外薪酬才可能免税;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薪酬项目不在免税之列。
津贴的实际金额必须单独列明在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委任合同中,或者(如适用)列明在其补充协议中,且须在其在法国任职之前订立。
补充说明
如果“外派津贴”因其性质或计算方式而无法事先精确到欧元确定其实际金额,只要根据劳动合同或公司委任能够确定即可;例如,以在法国提供住房的方式支付的“外派津贴”,或按外派人员基本薪酬(其本身包含浮动部分)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的津贴,即属此类。
第二种情况:30% 的定额津贴
经雇员选择,津贴等于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须满足与参考工资相关的条件。
示例:一名受雇于加拿大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其公司派遣至一家法国企业,在法国从事活动,其合同规定的年度税后薪酬为 300 000 €,其中包括 90 000 € 的“外派津贴”。
“与外派相关的额外工资”,即 90 000 €,可免税:
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其在法国的“参考薪酬”等于或低于该外派雇员不含津贴的税后薪酬(210 000 €),则全额免税;
如果在法国可比的税后工资为 230 000 €,则在 70 000 € 的限额内免税。这是因为在法国的应税工资不得低于该法国企业(如无,则为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就类似职务所支付的工资。
同时在法国和国外从事活动时的上限规定
外派人员每年须就法律规定的上限机制的适用作出选择;经选择:
– 就法国和
国外活动免税的薪酬部分,以薪酬总额的50%为限;
– 或者,就其国外活动免税的薪酬部分
以 20% 为限,按在法国从事活动的应税薪酬(扣除外派津贴后)计算。
注意:外派人员必须能够证明其出行是为了雇主的直接且专属利益;该证明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提供(酒店账单、费用单据、登机牌或其他交通凭证等)。
在派遣情况下,外派人员税收制度是否适用?
是的,前提是派遣至集团的法国子公司。
更换企业后能否继续享受该制度?换言之,如果我更换雇主,能否继续享受外派人员税收制度?
可以,前提是您仍留在同一集团内,当然须是在集团的法国子公司(而非外国子公司):即从集团的法国子公司 A 转到法国子公司 B。
其他情况下则不可以:即从法国企业转到集团以外的企业。
更换职位时又会怎样?我能否继续享受外派人员税收制度?
可以。只需重新审查参考工资水平,以确保仍然满足享受免税的条件。
外派人员税收制度的期限是多久?
该免税制度仅适用于外派人员在法国拥有家庭住所或主要居留地并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的年度。
某一年度不满足上述累积条件之一,并不排除其在条件已满足的其他年度(无论之前或之后)享受该制度。
此外,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职业或家庭方面的限制,作为一项宽限措施,即使家庭最迟在任职次年的公历年度结束前才在法国安顿,该优惠制度也适用于在法国任职的当年。
例如,一名于 2024 年 1 月在法国任职的雇员,如果最迟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法国建立其家庭住所,即可自 2024 年起立即享受该优惠制度。
当然,为了避免与税务机关产生任何争议,我建议最好在法国任职的同时在法国定居。
在税务领域,最清晰的情况始终是最好的,在申请享受优惠制度时更是如此!
尽管如此,即使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才定居,您也不会因此被永久排除在该制度之外。但您只能就自定居当年起取得的收入主张适用该制度。更具体地说,如果您于 2024 年 7 月任职,但自 2026 年 1 月起才在法国定居,则您只能就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3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的收入享受外派人员税收制度。因此,免税制度将损失一年半(免税期为 7 年,而不是 8 年半)。
但无论如何,自 2016 年 7 月 6 日起,适用期限最长至在接收企业任职后第八个公历年度的 12 月 31 日。例如,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在法国就职的人员,可享受该制度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即总共九年。
当然,如果雇员在期限届满前离开接收企业,即使其仍为法国税务居民,该优惠制度也将停止适用。
但是,在以下变动情况下,其仍保留该税收优惠:一是在接收企业内部变更职务,二是在同一集团内更换雇主,无论是否从事与原职务类似的工作。
另一方面,在变更职务时维持该制度,并不会延长其总期限,总期限仍以最初的任职日期为准。
享受外派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享受外派津贴的免税,受薪纳税人在法国的应税金额必须至少等于同一企业内非外派雇员所获得的薪酬。
在实践中,外派人员的应税工资在扣除免税的外派津贴后,必须至少等于参考薪酬,即企业内(或如适用,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内)类似职务所支付的薪酬。如果津贴金额固定且雇员的职务在外派期间没有变化,则可仅就定居当年评估该条件。
但要获得免税,津贴必须单独列明在劳动合同或公司委任合同中,或可能列明在其补充协议中,且须在其在法国任职之前订立。
津贴定额评估的选择权已扩展适用于由设在另一国家的企业调派至在法国设立的另一企业的雇员。
无论如何,免税以50%为上限,这已经非常可观。
要享受这 50% 的免税,除享受外派津贴(实际或定额)之外,还须频繁前往国外出差。
因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额免税上限:
或者选择总体上限,即不得超过应税薪酬总额的 50%。这意味着须进行大量商务出差。
或者选择仅对与国外活动相关的薪酬免税设定上限。在第二种情况下,这部分免税额不得超过在法国从事活动的应税薪酬(扣除外派津贴后)的 20%。当然,外派津贴本身的免税也将另行叠加。
雇主应如何申报外派津贴:外派津贴与工资单
雇主必须分别申报须缴纳所得税的工资金额和免税的工资金额:外派津贴(如已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精确定价)。它必须在工资单上方单独列示。因此,在工资单上方会有一行,通常标注为“外派津贴(prime d’impatriation)”、“ 外派薪酬(rémunération impatriation) ”或“ 外派(impatriation) ”。
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几乎无需再做任何事情(与国外出差相关的免税除外,雇员可应其申请享受额外的免税)。雇员查看工资单时会看到两行:一行是应税的基本工资,另一行标注为外派津贴,免征所得税。年末,雇主会将这些信息自动传送给税务机关:应税工资金额和免税工资金额。因此,申报表中的应税工资部分已预先填写,雇员只需填报免税工资金额以供参考。
反之,如果雇员希望选择按 30% 定额评估津贴,则须在进行所得申报时作出明确说明(在申报表末尾填写一段说明)。
雇员需要进行哪些申报?
关于外派津贴
外派人员须在其补充申报表2042 C的 1DY 或 1EY 行填报免税的工资和津贴;该填报并非为了对相关收入征收所得税,而是为了计算参考应税收入(revenu fiscal de référence)。如选择对外派津贴进行定额评估和/或对国外出差相关薪酬免税,须在其所得申报表中作出选择,并作出明确说明,即在申报表末尾填写一段说明。
关于境外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
纳税人须在其综合所得申报表(第 2042 号表格)和补充所得申报表(第 2042 C 号表格)之外,附上一份在境外取得收入的申报表(第2047号表格);该表须分别列明须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金额(含税收抵免)、按 50% 免征所得税的收入金额(含税收抵免),以及可按全额抵扣的协定税收抵免金额。这些信息随后转填至2042所得申报表。
参考工资究竟是什么?
原则上,参考薪酬是指在外派人员在法国任职的公历年度内,就类似职务所支付的薪酬(如适用,按时间比例调整)。比较以年度应税净薪酬为基础。在实践中,即雇主在工资薪金申报表中填报的薪酬,相当于按工资薪金适用规则计算的应税薪酬净额,但尤其不包括在员工储蓄或员工持股机制框架内支付的款项或实现的收益。
此外,考虑到选择恰当比较对象在实践中的困难(尤其是在薪酬高度个性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可了若干放宽措施:
– 即使企业内存在与外派人员类似的职务,
“参考薪酬”也可以是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中,向具有可比职业经验的雇员就此类职务所支付的薪酬;
– 该“参考薪酬”可以等于
在当年或前三年内,由具有与外派人员可比经验、并在同一企业或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中从事类似职务的雇员所获得的最低薪酬;
– 如果外派津贴的金额是确定的且固定的(而非按定额评估的津贴),除适用与生活成本或外派雇员基本薪酬指数挂钩的指数化条款外,税务机关允许仅就外派人员定居当年,将该雇员的薪酬与企业或类似企业中另一名雇员就类似职务所获得的薪酬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的职务在外派期间没有变化,若定居当年满足上限条件,则视为整个期间均满足该条件。
如果须缴纳所得税的薪酬部分低于企业内(如无,则为在法国设立的类似企业内)类似职务所支付的薪酬,则差额部分必须重新计入应税收入。
外派津贴对雇主的好处
外派津贴为雇主带来税收方面的好处。首先,由于其薪酬中相当大一部分免税,雇主可以向外国人才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薪酬,从而吸引合格的外国人才。
其次,它为雇员在法国安顿提供同样免税的经济资助,从而便利了招聘以及雇员在法国的融入。
此外,外派津贴的免税使企业能够实现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节省。通过享受这项免税,企业可以降低雇员的薪酬成本,从而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外派津贴与 Urssaf。社会保险方面的外派制度。
此外,外派人员还可免缴养老保险缴款(基本制度和补充制度),前提是能够证明已在其他地方(例如在外国养老金机构或养老基金)缴纳了最低金额的缴款。但在免缴期间,他们不会获得任何养老权益。
他们必须能够证明每年向外国养老制度缴纳了至少20 000 €的缴款,并且在任职前的 5 个公历年度内未参加法国的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
此外,外派雇员和高管还可以扣除向外国保障和养老制度缴纳的缴款。
房地产财富税(IFI)豁免
享受法国特殊税收制度的外派人员,其位于法国境外的不动产还可免征房地产财富税(impôt sur la fortune immobilière,IFI)。
该豁免自抵达法国之年起最长适用五年,涵盖外派人员直接持有或通过公司持有的不动产。
外派人员只需满足一项条件即可享受该豁免:在任职前的五年内未在法国拥有税务住所。
该豁免期限最长为5 年。
结论
外派人员税收制度非常有利。
但应当充分掌握其所有适用条件以及在技术上相当复杂的申报方式。
由于这是一项优惠制度,税务机关日后可能会对纳税人吹毛求疵。
因此,从一开始就全面掌握该制度的各个方面至关重要,以防税务机关提出任何质疑——这种质疑除了稽查本身带来的麻烦之外,还会伴随罚款。
因此,建议寻求在该制度方面经验丰富的税务律师的协助。经验丰富的税务律师可以帮助您确保该制度的安全适用,并在税务机关日后可能提出问题时为您提供有效协助。
重要提示:以上信息仅为一般性说明。如需分析您的具体情况,请咨询税务律师。
延伸阅读:
在 2025 年 4 月 10 日的 Bofip 更新中,税务机关曾就一份 Bofip 公开征求意见(截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相关评注已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最终发布),对其此前关于外派人员税收制度的评注进行了调整,以反映外派津贴定额评估的普遍化。
借此机会,税务机关就外派人员税收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项值得关注的说明。
CGI 第 155 B 条规定的外派制度适用于此前受雇于在法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并被调派至在法国设立的企业从事活动的雇员或高管。这些雇员此前可能曾受雇于该法国企业。税务机关明确指出,这包括回到其出国前所任职的法国企业从事活动的外派人员,但须满足该制度的所有适用条件,尤其是此前未在法国拥有税务住所的条件。此外,税务机关还认可,在外派期间或外派结束时,与该法国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中止或变更,并不影响其享受外派人员税收制度(BOI-RSA-GEO-40-10-10 n° 40)。
- 劳动合同或公司委任中规定的外派津贴。如果外派津贴无法事先精确到欧元确定其实际金额,税务机关允许根据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客观标准确定该津贴。在此前的评注中,税务机关指出只要津贴能够根据这些标准加以确定即可。
此外,就所述客观标准而言,税务机关允许外派津贴也可按薪酬中浮动部分的一定百分比确定(BOI-RSA-GEO-40-10-20 n° 70)。
- 津贴定额评估的选择。关于外派津贴参照类似职务薪酬的免税限额,存在一项宽限措施(在津贴按定额评估时不适用),允许仅就外派雇员定居当年,将其薪酬与企业(或类似企业)中另一名雇员就类似职务所获得的薪酬进行比较。在 2025 年 4 月 10 日的更新中,税务机关将外派津贴按基本薪酬百分比确定的雇员排除在该宽限措施之外(上述 BOI n° 150)。
事实上,CGI 第 155 B 条第 I-2 款允许外派人员在其作为“外派人员”在法国期间,就其薪酬中与在国外从事活动相关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前提是其在国外的停留是为了其所任职企业的直接且专属利益。作为一项实用规则,在缺乏可予识别的依据时,与国外活动相对应的薪酬部分可根据在国外从事活动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工作总天数的比例确定。
税务机关指出,在适用该实用规则时,按上述比例计算所适用的薪酬,是指按普通法条件下工资规则计算的年度应税税后薪酬总额,减去外派津贴金额(如适用,该金额以类似职务所支付的薪酬为上限)(BOI-RSA-GEO-40-10-20 n°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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