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已与若干国家签订了避免遗产税双重征税的协定(conventions pour éviter la double imposition en matière de successions)。
避免此类双重征税的条款,或者载于一般性协定中,与所得税相关条款并列(尤其是与非洲国家签订的旧协定,这些协定同时涵盖其他登记税(droits d’enregistrement)和印花税(droits de timbre)),或者载于专门协定中,其中部分专门协定亦涉及赠与税(droits de donation)。
与所得税协定一样,遗产税协定在各国之间分配征税权,并在两国同时享有征税权时规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
享有征税权的国家,对于不动产或有形动产等财产而言,可以是财产所在国;对于与常设机构(établissement stable)或固定基地无关的无形动产而言,可以是居民国。
消除双重征税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这两种通用方法实现。
法国的实践更倾向于采用免税法(méthode de l’exonération),并可能辅以有效税率(taux effectif)规则。
上述协定一般还规定了债务在各国之间分摊的规则,这些规则或多或少参照了1982年经合组织(OCDE)遗产税和赠与税范本(第8条)。
有关遗产、赠与、登记税及印花税的协定列于表格中。
协定条文往往晦涩难懂,请咨询本税务律师事务所,以便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
该表格列出了与法国签订旨在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名单。
本税务律师事务所可为您提供协助。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