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应税财产依照民法规则确定。然而,若干纯属税法性质的规定对这一原则作出了例外安排(税法确立的所有权推定、适用于某些财产的特别规则等)。
例如,由于用益权的自然消灭,用益权人死亡导致用益权与虚有权合并时,不产生任何税款,但须受《法国税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CGI)第 751 条所规定的所有权推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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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遗产与赠与的属地原则
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位于法国的一般情形下,所有动产和不动产,无论其性质或所在地如何,均须在法国纳税。
因此,位于境外的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均须在法国纳税,境外债权和有价证券,以及构成信托(trust)的境外财产或权利及其资本化收益,亦同。
对于位于法国境外的动产和不动产,可将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抵扣在法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位于法国境外的情形下,应作如下区分:
– 受益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信托受益人)于财产转移之日住所位于法国,且在过去十年中至少有六年住所位于法国:(该受益人所获得的)位于法国境内或境外的所有动产或不动产均须在法国纳税;
– 受益人住所位于法国境外:仅其所获得的法国财产须在法国纳税。
国际协定的影响
法国已签署若干旨在避免国际遗产税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这些协定对一般规则作出了例外安排,例如将某些财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最常见的情形是将位于缔约另一方国家的不动产排除在外。
因此,国际协定的影响往往十分显著,有时可大幅缩减在法国的应税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大多数此类协定允许法国——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住所位于缔约国的情形——适用所谓的“实际平均税率”规则(以保持税率的累进性),其机制与所得税领域所适用的机制类似。
法国已签署众多税收协定,主要涉及所得税领域。
有关遗产税的协定则少得多,而有关赠与税的协定更为罕见。
点击此处查看法国已签署的协定清单。“DO”表示存在赠与方面的协定,“S”表示存在遗产方面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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