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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简明)税务问答

28 1 月 2021 | 加密货币 | 0 条评论

以下问题摘自本网站有关加密货币税务主题文章下的评论,均由本网站访客提出。

重要提示:以下信息仅为一般性说明。如需针对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请咨询律师。

主题一:个人身份与职业身份的区别

1) 关于职业交易者与偶然交易者的区分,如果一名退休人员的交易量适中,且不使用任何软件或交易机器人(bots),将如何认定?

原则上,仅凭退休人员这一身份本身,不应导致其被认定为职业交易者,尽管此人确实并未从事全职的职业活动。如果其他职业性标准均不满足,此人似乎有相当大的可能被认定为偶然交易者。

2) 偶然性活动与经常性活动的界限在哪里?更确切地说,将加密货币增值兑换为欧元达到多少次,或增值达到多少金额时,便由偶然性活动转为经常性活动?税务机关在这一点上似乎并不明确。对于无职业人员(例如失业人员)适用何种税制?

此外,当我们的活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经常性活动时,是否意味着我们被视为职业人士(为自身账户交易的独立交易者)?因此,是否需要设立企业(例如个人企业 EI 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URL)?

在经常性活动中,加密货币是否与其他资产类别(股票、差价合约 CFD、外汇 FOREX 等)不属于同一类别?那么,如果同时投资于加密货币和其他资产类别,情况又如何?

迄今为止,关于这一点的明确法律文本并不多。行政学说(doctrine administrative)指出,活动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进行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对买入和转售操作所处事实情况的逐案审查(买入与转售日期之间的间隔、出售的数字资产数量、其取得条件等)。根据我为客户申请的税务预先裁定(rescrit)所获得的答复,以及就此主题现有的零星法律文本,以下参数似乎较为重要:在加密货币之外是否从事职业活动、下达指令的数量、是否使用交易机器人或软件、指令之间的间隔……

如果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职业交易者,其后果通常非常严重,因为您被视为应当拥有 SIREN 企业识别号,并应已进行相应的税务和社会保险申报。因此,应事先认真考虑这一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有疑问,应考虑是否申请税务预先裁定。

被认定为职业性的加密货币交易,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非商业利润(BNC)类别征税(此前为工商业利润 BIC 类别)。加密货币挖矿(minage)目前按非商业利润(BNC)类别征税。

被认定为职业性的加密货币交易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转入 BNC 类别,源于 2022 年财政法(2021 年 12 月 30 日第 2021-1900 号法律)第 79 条。

3) 税务机关是否就职业性或偶然性的概念作出过具体说明?假设 2020 年在某加密货币平台上进行了一项投资。该平台为短期锁定的加密货币资金提供每日利息。该报酬以同一种加密货币支付。

假设以 10 000 欧元投资于某种加密货币,作为投资对价获得单价 0.50 欧元的 20 000 个代币(tokens)。其想法是每天将这些利息进行再投资。

假设:6 个月后,我持有 24 000 个代币,价格为 0.60 欧元。届时我希望取回所投入的本金,并在 12 个月后取回全部资本化收益。在计算增值时,是否需要区分代币价格上涨与锁定资金所产生的每日利息报酬?每天手动将利息再投资的做法,是否会被推定为职业行为,从而归入 BIC 类别?

遗憾的是,税务机关在最新的《公共财政官方公报》(Bulletin officiel des finances publiques,Bofip)中,并未就偶然性/职业性的定性作出更多具体说明。行政学说指出,活动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进行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对买入和转售操作所处事实情况的逐案审查(买入与转售日期之间的间隔、出售的数字资产数量、其取得条件等)。
关于以代币为标的资产而产生的代币利息问题,作为利息收取的代币或许可被视为按常规条件征税,即归入动产资本收益类别(自 2026 年起适用 31.4% 的单一统一预扣税,即所谓”统一税”(flat tax)——此前为 30%——另行选择的除外)。这在税务上的影响应当相当有限,因为适用于非职业人士所实现的加密货币收益的新制度,对自 2025 年起实现的增值同样规定按 31.4% 统一征税(2026 年社会保障融资法 LFSS 2026;此前为 30%)。届时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在收取时已被征税的代币的转售。此时应避免双重征税。遗憾的是,这一相对技术性的问题迄今完全没有定论。

4) 对于在 eToro 或 IG 平台注册并定期进行交易的人士,存在一个问题:他们适用何种制度?应如何进行税务申报?他们被视为偶然性交易者还是经常性交易者?

所使用的平台并不重要。重要的尤其是交易的规律性,无论使用何种平台。此外,交易的规律性并非唯一标准。要被认定为经常性,似乎应同时满足多项标准。除例外情况外,原则上仅满足一项标准本身不应导致被认定为经常性。

5) 假设我在一月份开始从事交易活动。我认为自己属于偶然性交易者。我在五月份申报税款,而最终税务机关根据对我个人情况的逐案评估,认定我属于经常性交易者。税务机关能否要求我缴纳一月至五月所实现营业额的应缴社会分摊金,还是说自其认定经常性之时起才需缴纳分摊金?

鉴于税务机关在判断经常性或偶然性时,尤其重视当事人是否为受薪雇员,那么,如果在被认定为偶然性之后,夫妻中的一方——因为税务机关从整体上将夫妻视为一个税务家庭(foyer fiscal)——失去了工作,会发生什么情况?这是否会使偶然性的认定受到质疑?

偶然性身份意味着须于 N+1 年五月就 N 年的操作进行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将该人重新定性为经常性交易者,其决定将追溯适用于过去的操作(当然,以其追征权(droit de reprise)的期限为限)。

问题并不一定在于是否为受薪雇员,而在于是否在加密货币之外从事全职活动(例如作为受薪雇员或独立从业者)。这一标准似乎很重要,但仅凭其本身并不能决定一切。操作的数量、是否使用交易机器人以及许多其他标准也尤其会被纳入考量。对于夫妻而言,分析针对的是实施加密货币操作的一方,而非夫妻双方:征税在税务家庭层面进行,但偶然性/经常性的分析将在实施操作者本人的层面进行。

6)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职业交易者?就我个人而言,我从事自由职业,但在加密货币上投资了一笔较大的金额。如果有一天加密货币大幅上涨,我将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可能远高于我的薪酬,即使我每月最多只进行 3 笔交易,而且这并不占用我的时间。难道仅仅因为我投资了正确的产品并获得了丰厚回报,我就会被视为职业交易者吗?

职业身份原则上与收益的大小并无直接关联。收益的大小似乎只是众多标准之一。这需要逐案审查,原则上尤其会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在加密货币之外从事全职活动;操作数量(下达指令的次数);指令之间的间隔;加密货币的取得来源;是否使用软件自动下达指令;收益的大小等……即任何看似相关的标准。如有疑问,只有税务预先裁定才能确切地确认自身身份,但需注意,税务预先裁定并非匿名进行。

7) 偶然性转让的确切定义是什么?假设在 2018 年以投资而非交易为目的购买了多种加密货币(n 个 XRP、n 个 DASH、n 个 BTC、n 个 XLM……)。因此,这并不是像职业人士在其业务范围内那样进行定期的买入和卖出。在我看来,这种情况既不属于职业活动,也不属于经常性活动。假设这些加密货币随着时间推移而升值,当事人决定在 2020 年期间陆续将其全部转让以获取收益。如果每一笔转让都产生了应税增值(超过 305 欧元),是应当分别申报每一笔转让,还是可以就所有这些出售作一次整体申报?如果每一笔转让都需分别申报,那么同一年度内(以我的例子而言即 2020 年)将有多笔转让需要申报,即使每一种加密货币的取得均发生在两年之前。这是否仍属于第 150 VH bis 条所规定的偶然性转让的范畴?

何为偶然性交易者,并未作出明确描述。不过,可以考虑多项参数,但无论如何均需逐案审查:是否在加密货币之外从事全职活动(例如作为受薪雇员);交易次数较少;不使用软件自动下达指令等……2020 年的全部转让均须填报于附表中,但似乎应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填写的是净收益总额(增值 – 减值)。每笔转让均单独计算,但申报针对的是全年净收益的总额。在我看来,一年内存在多笔兑换为法定货币(fiat,即由国家以法令规定并在其主导下发行的货币)的转让,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质疑第 150 VH bis 条的适用性,只要转让次数仍然较少。

8) 每年交易达到多少次会被视为职业交易者?

活动是经常性(”职业”)还是偶然性(”个人”)进行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对买入和转售操作所处事实情况的逐案审查(买入与转售日期之间的间隔、出售的数字资产数量、其取得条件等)。

迄今为止,相关法律文本并未提及交易次数的门槛。

9) 如何区分偶然性交易者与经常性交易者?假设某人在 2 年内投资 5 000 欧元,其增值超过 250 000 欧元。此人将被视为经常性身份还是偶然性身份?

活动是经常性(”职业”)还是偶然性(”个人”)进行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对买入和转售操作所处事实情况的逐案审查(买入与转售日期之间的间隔、出售的数字资产数量、其取得条件等)。因此,收益金额似乎并不一定是最重要的标准。事实上,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某人多年来一直是全职公务员、全职受薪雇员或全职自由职业者,在比特币刚刚诞生的 2011 年以 20 000 欧元购入了 10 000 个 BTC(比特币,Bitcoins)。此后,此人直至 2017 年底都未进行任何操作(既无买入,也无卖出或兑换)。2017 年底,此人全部卖出。收益极为巨大。然而,此人似乎很可能被认定为偶然性交易者。如有疑问,无论如何均应考虑是否申请税务预先裁定。

10) 为判断活动属于偶然性还是经常性,税务机关是仅考虑加密货币之间的交易,还是也考虑以法定货币进行的交易?

关于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文本,但在我看来,原则上应考虑全部交易,包括加密货币之间的交易。此外,交易数量并非唯一标准。活动是经常性(”职业”)还是偶然性(”个人”)进行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对买入和转售操作所处事实情况的逐案审查(买入与转售日期之间的间隔、出售的数字资产数量、其取得条件等)。

11) “加密货币对加密货币”的交易是否免税,除非在两种加密货币之间实现了增值(例如,我将 10 个 ETH 兑换为 10 个 LTC)?

在适用于个人的新制度下,”加密货币对加密货币“的交易不征税。只有对价为法定货币或某项商品或服务(以加密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在产生收益的情况下才需征税。

主题二:新税制

12) 我的问题涉及 2021 年的申报,该申报肯定将遵循与 2020 年相同的规则。我已阅读了全部评论,但对于衍生品交易(例如在 “BitMEX” 上的 “swap” 掉期)所得收益的情况仍不甚明了。举例:2020 年 1 月以 1 000 欧元购入 0.1 个 BTC;在 “BitMEX” 上进行衍生品交易,经过数月的大量交易获得 0.9 个 BTC 的收益(投资组合 = 0.1 + 0.9 个 BTC);2020 年 10 月以 13 000 欧元卖出 1 个 BTC。是否只需按以下计算申报一笔转让:13 000 – (1 000 X 13 000 / 13 000) = 12 000?否则,鉴于这些微型交易并未兑换为法定货币,应如何申报全部微型交易?

据我所知,迄今为止尚无关于加密货币领域衍生品(derivatives)的具体说明。粗略来看,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而言,加密货币的税收制度似乎并不适用于衍生品。不过,从实务角度来看,我认为一名善意的纳税人(偶然性身份)如果将加密货币的税收制度适用于加密货币衍生品,并像您的例子(其计算是正确的)那样主动申报应税收益,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可能性很可能较低。尽管如此,您的例子中仍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交易次数较多,以及涉及的是衍生品,这可能会促使纳税人被认定为职业身份。就衍生品而言,在我看来问题主要在于此。在该市场上的操作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或至少具备一定的知识(至少在理论上如此,暂且不论某些用户在 Robinhood 等应用程序上的越轨行为,那更像是赌博而非有组织的交易……),而且其操作量通常较大,这会使纳税人可能呈现出职业特征。在我看来,税务机关主要可能在这一点上提出质疑。

13) 如果我们在同一年内有多笔出售,每次出售时都需要根据上一次出售对取得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即:新取得价格 = 上一次取得价格 – (上一次转让价格 – 上一次出售所获得的结果)。如果在此期间当事人进行了买入,我推测:新取得价格 = 上一次取得价格 + 所进行买入的价格 – (上一次转让价格 – 上一次转让所获得的结果)。这样是否正确?

关于通过质押(staking,锁定代币以产生代币)或返现(cashback,例如:”crypto.com 卡” = 以法定货币支付 > 获得代币)获得的收益:申报和征税是否在转让这些加密货币时进行?我认为出于不同理由而须在获得时申报(并纳税)是不合逻辑的,但我找不到关于这些问题的明确信息。假设某人通过返现/质押获得了代币。其价值为 1 000 欧元,因此他缴纳 300 欧元。但最终该代币破产了,他一无所有……他是否要为从未拥有过的钱缴纳 300 欧元?如果代币没有破产,但其价值大幅下跌,问题也是一样的:存在须缴纳的金额超过实际所得的风险。如果他每次使用该卡都能获得返现,且每天使用 3-4 次,即每年约 1 000-1 200 次:如何跟踪每次获得时加密货币的价值,并每次计算增值和减值?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不应该使用”神奇公式”,将每一个通过质押/返现获得的代币的购买价格设为 0 欧元吗?这样对于此类代币,我们将得到等于转让价格的增值。

既然须申报加密货币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已经过去,我们是否仍没有关于这些情况的官方信息?

关于取得价格的计算,是正确的。

关于质押(staking),目前并无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法律文本。将来(在更明确的法律文本出台时)质押或许可能被视为等同于利息,从而按币(coins)在分配时的价值作为动产资本收益征税,但这不会使情况发生太大变化,因为适用的是 31.4% 的统一税(flat tax)(2026 年之前为 30%)。对于通过质押分配的 1 000 个单价 1 欧元的代币,届时可能在动产资本收益类别下按 31.4% 征税。如果这些币随后以 600 转售,则将产生 400 的减值,该减值适用第 150 VH bis 条制度(加密货币收益与损失制度),并可抵扣同一年度的增值。

再次说明,这些仅为推测,迄今为止关于这些情况并无任何官方信息。

14) 我有一个基础问题,但找不到答案。假设某人以每单位 0.145 购买 10 个 CRO;又以每单位 0.13 购买 10 个 CRO;以每单位 0.14 卖出 10 个 CRO;再以每单位 0.2 卖出 10 个 CRO。

那么她将使用以下公式:转让价格 – (投资组合总购买价格 X 转让价格 / 转让时投资组合的总价值)= 应申报的增值或减值。第一次出售:1.4 – (2.75 X 1.4 / 28) = 1.2625。
第二次出售:她决定卖出我剩余的 10 个 CRO,因此:2 – (投资组合总购买价格 X 2 / 2)= 应申报的增值或减值。

她应申报的投资组合总购买价格是多少?她在第一次出售时已经卖出了一部分,因此再次申报 2.75 是不合逻辑的。

答复,第 1次出售:1.4 – (2.75 X 1.4 / 2.80) = 0.025。增值为 0.025。
答复,第 2次出售,根据第 1次出售对取得价格进行重新评估:2.75 – (1.4 – 0.025) = 1.375,以及 2 – (1.375 X 2 / 2) = 0.625。增值为 0.625。

因此,应税增值总额为 0.025 + 0.625 = 0.65。

由于整个投资组合已全部变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验证:总出售价格(3.4)减去总购买价格(2.75),确实得出 0.65 的增值总额。

15) 关于附表 2086 的申报,我们是否需要将增值与减值一并填写?当持有两种不同的加密货币(例如 ETH 和 BTC)时,为了得知投资组合的价值,是否可以采用 Coinmarket 等加密货币网站上的历史汇率?您是否知道个人的增值不得超过多少金额才不会被视为职业人士?

Coinmarketcap 确实或许可以作为确定投资组合中加密货币价值的参考,因为它是参考性网站之一。职业身份似乎并不直接且唯一地与总收益金额相关。

16) 质押是否像挖矿一样需要职业身份?

加密货币挖矿按非商业利润(BNC)征税,原则上这意味着需要取得 SIREN 号码。迄今为止,并无关于加密货币质押的法律文本。如果将来质押被视为挖矿,那么原则上就需要拥有 SIREN 号码。由于质押在性质上与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意义上的加密货币挖矿,或持有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类型的交易验证节点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们只能希望将来它不会被视为挖矿。

17) 我们应如何申报质押?它是否等同于挖矿?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适用的税务文件中并未提及质押。

18) 股票交易的减值能否从数字资产的增值中扣除?

根据现行法律文本,不能。

19) 只是想核实一下关于法定货币(fiat)的问题:在税务层面,我理解须申报增值或减值的转让,仅涉及兑换为美元、欧元、日元等货币的交易,而不涉及 USDT 或其他稳定币(stable coin)?!相关法规目前进展如何?

更确切地说,相关的兑换是指兑换为法定货币(具有法定清偿力的货币)的交易,以及兑换为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较为少见的情况)。兑换为稳定币(stable coins)的交易迄今未被视为应税操作,至少似乎尚未就此作出任何说明。请注意,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由于判例(法官的判决)的原因。无论如何,迄今为止尚无任何法律文本指出兑换为稳定币的交易应被视为应税交易。

20) 关于初始资本部分:如果投资组合由 BTC、ETH、XRP 等多种加密货币组成,在第一次转让时全部卖出 XRP 的情况下,在第二次转让(涉及全部卖出 BTC 和 ETH)时是否需要考虑初始资本?还是说初始资本部分这一概念仅涉及同一资产的部分出售?

是的,需要予以考虑。这一概念并不仅仅涉及同一资产的出售。每一次出售都会影响取得价格,因此需要在下一次出售时重新计算取得价格。

21) 我对 305 欧元免税的适用仍然存有疑虑。阅读您在下文中所写的内容:”根据《法国税法通则》(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CGI)第 150 VH bis 条 II-B 款,如果在纳税年度内转让价格总额(不包括适用延期纳税的兑换操作)不超过 305 欧元,纳税人免予征税。305 欧元的门槛应综合考虑税务家庭在纳税年度内直接或通过中间人实施的全部应税转让,无论其对价为何(货币、商品、服务)(BOI-RPPM-PVBMC-30-10 第 nos 90 和 110 段)。如果转让系通过中间人实施,则转让价格按合伙人在公司中权利所对应的份额计算(上述 BOI 第 no 110 段)。如果超过该门槛,纳税人须就纳税年度内实施的全部转让纳税,包括价格未超过 305 欧元门槛的转让(上述 BOI 第 100 段)。”最后一句话是否意味着 305 欧元的免税针对的是单笔转让,而非全年累计?

需要将所有转让价格相加。如果总额超过 305 欧元,则所有转让均须纳税。如果总额不超过 305 欧元,则所有转让均免税。

示例 1:2019 年 1 月 4 日转让 100 欧元,随后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转让 200 欧元:总额 300 欧元,这两笔转让均免税。

示例 2:2019 年 1 月 4 日转让 100 欧元,随后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转让 200 欧元,再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转让 80 欧元:总额 380 欧元。这三笔转让均须纳税。此时需要计算应税收益,按 30% 征税(自 2026 年社会保障融资法起为 31.4%)。

22) 在查阅 2086 表格时,我想了解”总取得价格中包含的初始资本部分”一栏的含义。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在部分出售某项资产的情况下,第 2次转让时重新计算取得价值,需要减去第 1次转让时所获得的收益。为什么?

这使得在一次应税转让之后可以重新计算取得价格。当发生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转让时,按定义,加密货币已从投资组合中移出;因此需要重新计算将在下一次应税转让公式中使用的取得价格。初始资本部分对应于已移出(已转让)加密货币的名义金额(按取得价格计算)。示例:

  • 2019 年 1 月 1日,以 3 8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
  • 2019 年 2 月 1日,以 3 3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
  • 4 月 7 日,以 4 800 欧元转让 1 个 BTC;
  • 5 月 10 日,以 7 500 欧元转让 1 个 BTC。

应税收益的计算(适用 CGI 第 150 VH bis 条的公式):4 月 7 日:4 800 – (7 100 X 4 800 / 9 600) = 1 250。4 800 代表转让价格;7 100 代表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3 800 + 3 300);4 800 再次代表转让价格;9 600 为转让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2 个 BTC,价格为 4 800 欧元)。

5 月 10 日:7 500 – (3 550 X 7 500 / 7 500) = 3 950;7 500 代表转让价格;3 550 代表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7 100 – (4 800 – 1 250)。购买价格减去上一次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转让中所包含的初始资本部分(4 800 – 1 250 = 3 550,代表初始资本部分);7 500 再次代表转让价格;7 500 为转让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1 个 BTC,价格为 7 500 欧元)。

23) 我有一个关于在表格中填写取得价格的问题。

关于第 1 次转让:如果某人以 6 000 欧元购买了 BCH,其投资组合价值 15 000 欧元,她决定转让 6 000 欧元,其取得价格为 6 000 欧元。

关于第 2 次转让:投资组合价值 9 000 欧元,她决定全部卖出,即 9 000 欧元。她没有进行其他购买。其取得价格是否为 3 600 欧元?

如果当事人拥有多个加密货币账户,是否须在转让之后申报其他账户?
这些账户是否须在境外账户申报表 no 3916 中申报?

第 1 次转让:收益 = 6 000 – (6 000 X 6 000 / 15 000) = 3 600

第 2 次转让:需要对取得价格进行重新评估:6 000 – (6 000 – 3 600) = 3 600;收益 = 9 000 – (3 600 X 9 000 / 9 000) = 5 400。这些收益须通过 2086 表 + 2042 C 表进行申报。

境外加密货币账户须通过 3916 bis 表进行申报。

24) 2086 申报表上的”转让时收取或支付的差价补偿款”(Soulte reçue ou versée lors de la cession)一词对应的是什么?

差价补偿款(soulte)是指为弥补价值不等而支付的一笔款项。这在加密货币领域是非常罕见的情况,除非不通过交易所(exchange)而直接在个人之间进行兑换。示例:A 交付 1 个 BTC,换取 40 个 ETH + 500 欧元。这 500 欧元即为差价补偿款。

25) 我在 2014-2018 年期间取得了加密资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取得价值。举例如下:2014 年以每单位 3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我进行了多次”加密货币对加密货币”的兑换,也有提取为法定货币后再投资的情况。卖出 0.9 个 BTC X 500 = 450 欧元。

2019 年初:我持有:0.1 个 BTC、1 个 ETH、25 个 LTC、100 000 个 siacoin、770 个 XRP。

实际上,只有 15 个 LTC(15 X 30)是用卖出 BTC 所收回的法定货币购买的。其他所有加密资产都是通过”加密货币对加密货币”的兑换取得的。如何确定后者的取得价格?300 + 15 X 30 = 750?

先对 2019 年 1 月 1日的投资组合拍一张”快照”。就您的例子而言,其中包含:0.1 个 BTC、1 个 ETH、25 个 LTC、100 000 个 siacoin、770 个 XRP。然后,找出每种加密货币最后的税务价值,即其在最后一次兑换或购买时的价值。这在评论中很难简要描述。例如,如果这 100 000 个 siacoin 来自 2018 年以 0.002 个 BTC 进行的兑换,那么其在 2019 年 1 月 1日应计入的价值,就是这 0.002 个 BTC 在 2018 年兑换时所具有的价值。

26) 交易所在购买时收取的佣金是否计入投资组合的取得价格?例如,我以 1 000 欧元购买 1 个 BTC,被收取 0.02 个 BTC 的佣金。因此我持有 0.98 个 BTC。取得价格是 1 000 欧元还是 980 欧元?

取得价格为 1 000 欧元。但要注意避免推理上的误解。取得价格为 1 000 欧元而非 980 欧元,这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并使交易所的佣金得以被考虑在内。事实上,应税增值将因此减少,因为扣除的是 1 000,而不仅仅是 980。从机制上讲,佣金因此已被扣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购买时不单独考虑佣金,最终(in fine)等于已考虑了佣金,因为应税增值将因此减少。
出售时则完全不同,此时需要扣除佣金,法律文本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27) 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今年需要申报的内容(针对 2019 年进行的交易)如下:只有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欧元、美元等)的转让才是纳税事件;税款将根据净余额(利润 – 损失)计算;应使用的计算方法为:先进先出以及每日平均报价;应使用的表格:在 no 2086 申报表上计算应税增值,并将该金额填入 2042 C 表的 3 AN 栏。是否还有一份补充表格?更具侵入性?也许您在之前的某个答复中有所描述?

我的问题是:我是否有所遗漏?这份补充表格可以在哪里找到?在这份补充表格中写有:”数字资产投资组合的总价值”。这类细节颇具侵入性。是否需要每个投资组合即每个平台(Kraken、Coinbase 等)填写一份表格,还是填写一份汇总表格,同时包括 USB 存储设备(legder)或软件(Exodus wallet 等)?是否存在(符合法国税制的)应用程序/网站,可以方便计算应申报的金额?是否存在向客户提供 IFU 单一税务信息表(imprimé fiscal unique)以便于申报的法国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确实需要填写 2086 表,并将增值或减值填入 2042 表。在本答复撰写之日,2086 表尚未发布(现已可在 impots.gouv.fr 上获取)。请注意,增值应按照文章中所述的方式计算,而非按照您所提及的方式计算。此外还需填写 3916 bis 表。2086 表是一份汇总表格。据我所知,各平台并不提供 IFU。据我所知,目前尚无任何网站提供可靠的计算。

28) 质押的情况如何?我们是仅在将奖励兑换为法定货币时才被征税,还是在另一种框架(挖矿)下被征税,甚至可能被视为股息?如果是这样,如何计算增值?

目前尚无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法律文本,但质押或许可被视同为利息,自收取币时起,按其在分配当日的法定货币等值金额,以 31.4% 的税率(2026 年之前为 30%)征税。

29) 关于加密货币交易所实现的增值或减值的计算,是否存在一份表格或列报规则,在遵循已公布公式的同时详细说明每次交易的计算?还是说我们可以自由地在电子表格上列报这些计算,每一行代表一次交易?

必须使用的是 2086 表。

30) 在确定整体投资组合时应使用何种价格参考,尤其是在持有分布于多个平台(因此存在多个报价)的多种不同加密货币的情况下?是采用进行交易的平台上每种加密货币在 T 时刻的价格?还是采用每个持有平台上每种加密货币在 T 时刻的价格(平台 A 上持有的 1 个 BTC 的价格 + 平台 B 上持有的 2 个 BTC 的价格,等等)?在其他网站上查找信息时发现,似乎可以使用 Coinmarketcap 或 Coingecko 等设有每日报价的参考网站。这真的可行且足够吗?鉴于每日报价在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之间可能差异极大,(对于持有但未转让的加密货币)应采用哪个价值?还是应当设法查找更精确的价值(分钟/秒)?

税务机关允许使用提供每日平均报价历史数据的网站(如 Coinmarketcap 类网站),但未具体指定某一网站(税务机关的行政学说:BOI-RPPM-PVBMC-30-20,第 150 段)。每日平均报价似乎也是可以接受的。

31) 对于个人而言,能否选择适用所得税 + 社会保险税(享受 40% 的减免),而不适用统一税(flax tax)?关于加密货币账户的申报,我们是否也需要申报 2019 年之前开立的账户?

直至 2022 年收益的征税为止,不能选择适用累进税率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可以选择适用累进税率表(但不享受持有期限减免)。

如果该账户在 2019 年仍被持有,则需要申报。

32) 在新制度之前,取得价格是否以同样的方式计算?
以 2018 年之前进行的下列操作为例:

  • 以每单位 570 欧元购买 4 个 BTC;
  • 以每单位 780 欧元卖出 2 个 BTC;
  • 以每单位 650 欧元购买 3 个 BTC;
  • 以每单位 800 欧元卖出 1 个 BTC;

取得价格是 2 280 – 1 560 + 1 950 – 800 = 1 870,还是 2 280 – 1 140(减去第 1次出售)+ 1 950 – 618(减去第 2次出售)= 2 472?

在您的例子中,截至 2019 年 1 月 1日,投资组合由以下部分构成(适用先进先出法):以 570 欧元取得的 1 个 BTC;以 650 欧元取得的 3 个 BTC。总计:2 520 欧元。

33) 如果在取得与转让之间,有一部分加密货币从交易平台转出(尤其是转至个人电脑/手机上的个人钱包,或转至另一平台),在计算投资组合总价值时应计入多少金额?是全部资产,包括个人钱包中持有的资产?还是仅限于进行转让操作的平台上的资产?还是在资产分散存放(尤其是为了防范平台被黑客攻击的风险)的情况下,计入所有平台上的资产(因此不包括钱包)?

例如,在一笔 1 000 欧元的购买中:一部分用于长期投资,比如 750 欧元,保存在私人钱包中以防范与平台相关的风险;其余 250 欧元留在平台上,以便偶尔进行一些交易。

所有加密货币,无论其类型/存放地点如何,均计入整体投资组合的价值。

34) 在新制度的计算公式中,转让时投资组合的总价值是否包括交易平台上的欧元?

不包括。

35) 请确认:税收是否也涉及在投资组合内部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还是仅涉及转入银行账户的法定货币?

税收涉及所有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情况,即使未转回银行账户。

36) 水龙头(faucets)是否也需要申报?

迄今为止,我们尚未获得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不过,水龙头(如 Bitcoin Aliens、Bonus Bitcoin、Cointiply 等)似乎不应纳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因为这涉及以币换取可被定性为服务的东西。因此,这并不属于币的买入/卖出。不过,这些币仍可能依据其他制度而须纳税。

37) 关于以币计息的利息的申报方式,基本假设为这些以币计息的利息未被兑换为法定货币:

  • 问题 1:这一申报是否必然导致随后的征税,还是仅为一种信息性申报,让税务机关知悉,而在币未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情况下并不因此征税?;
  • 问题 2:应以何种形式申报这些利息?:仅提供以币计的金额(例如:0.0000XXXX 个 BTC);或提供以币计的金额及其在申报当日的法定货币等值金额(例如:0.000XXXXX 个 BTC = XXX.XX 欧元);还是直接提供以法定货币计的金额?;
  • 问题 3:应在申报的哪个环节进行;是否有专门的栏目?

这一申报将导致按统一税征税,即自 2026 年起按 31.4% 征税,此前为 30%(选择适用累进税率表的除外,累进税率表有时更为有利,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我看来,应当填写币分配给您时的法定货币等值金额。
申报应在年度所得申报期间进行。您需要填写您可能已经熟悉的常规申报表,即第 2042 号申报表。

38) 先提出两个前提,以免再赘述:我知道被征税的是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而”加密货币对加密货币”的交易不征税,我目前只是买入,从未卖出过任何东西,因此在这一点上不存在问题;我的交易所账户自去年起已进行申报,只有一个例外,因为当时该平台只处理”加密货币对加密货币”的交易,无法接收法定货币,因此不在申报范围之内。根据法律,今年将对其进行申报。以下是我问题的核心。

我或许打算在 crypto.com(https://crypto.com/en/index.html)开设账户,并申领一张 Ruby Steel 之类的卡,我看到有以 MCO 计的返现,而且存入 BTC 并将其留存,可以根据”质押”的 MCO 数量产生以 BTC 计的利息。一段时间以来,我一直在关注加密货币方面的税务动态,包括 BNC、BIC、动产增值,以及是否满足经常性活动条件等。

但在这一点上我感到困惑:如果在某一天一次性购买 BTC,并在 5 年后一次性全部卖出,原则上可以相当合理地被视为一次性活动,那么我想知道,每日产生的利息和返现(尤其是利息,返现倒不太是问题)是否可能开始被归入”经常性活动”类别(= BIC、企业申报、记账等),即使只是累积而不卖出。还是说,这仅仅会被视为一种累积,由于我们在未购买的情况下收到了以加密货币计的利息或返现,因此在转售时产生 100% 的增值?

事实上,如果我阅读此处的 Bofip:https://bofip.impots.gouv.fr/bofip/4755-PGP.html,我在页面最下方以小字看到倒数第三行的说明:”活动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进行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对买入和转售操作所处事实情况的逐案审查(买入与转售日期之间的间隔、出售的数字资产数量、其取得条件等)。”其中明确写有”其取得条件”,而正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义,我想知道利息的产生是否可能被纳入经常性活动的取得条件范畴,还是说经常性活动必然以定期的主动行为(= 购买,我方的具体行为)为前提,而利息的产生则是一种定期的被动行为(= 我方无任何具体行为,以加密货币计的利息自动到账)。

因此,总而言之:加密货币投资产生利息这一事实,是否可能带来活动被定性为经常性的可能性,无论这种可能性多么微小?返现在较小程度上也是同样的问题。无论如何,在我看来,为了应对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转售,必须建立一份详细的电子表格,记录与利息或返现相关的加密货币在收到当日的法定货币价格。

迄今为止,我们对于这些问题尚无确切答案。不过,可以相对确定的是,作为利息分配的币不应促使受益人被认定为职业身份。事实上,这些收入似乎完全是被动的。税收基本规则将利息视为被动收入。在我看来,这些利息是否以币的形式支付,并不足以改变这一情况。但另一方面请注意,由于我已为多位客户处理过这些问题(这种做法正日益普及),在我看来,作为利息分配的币应当作为动产收入进行申报。事实上,延续前述推理,在我看来,其为币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改变分析结论。这些币似乎应被视为动产收入。因此,无论其是否已兑换为法定货币,均应每年进行申报。

39) 关于公式 2,我的购买价格已被修改。我的投资组合达到 3 400。转让价格 3 400。3 400 – [(6 000 – 3 230.76) X 3 400 / 3 400] = 3 400 – 2 769.24 = 630.76 欧元。6 000。初始购买 – 3 230.76。

我沿用了上面的例子,由此得出下面的公式 2:3 400 – [2 769.24 X 3 400 / 3 400] = 3 400 – 2 769.24 = 630.76 欧元,得出的结果相同。

当我的投资组合余额为 0 时,我是应当重新使用公式 1,还是使用以下公式:2 500 – [(2 000 + 0) X 2 500 / 2 500] = 2 500 – 2 000 = 500 欧元?

我理解您例子的表述以及您的疑问。您的公式 1 和公式 2 是正确的。应当继续使用该公式,而不是从 0 重新开始。不过,这应当得出相同的结果。第 3 步:如果我继续使用该公式(这是应当采取的做法),首先计算投资组合购买价格的新数值,得出:6 000 – 3 230.76 – (3 400 – 630.76) + 2 000 = 2 000。结果恰好回到第 3 步投资的 2 000,因为在第 1 步和第 2 步中转让了我所有的币之后,我的投资组合已归零。因此得出以下增值:2 500 – (2 000 X 2 500 / 2 500) = 500。如果我从 0 重新开始,也会得到相同的结果(但这并不是应当采取的做法)。

40) 关于公式:我在二月份购买了 3 000 欧元。我在三月份购买了 3 000 欧元。我的投资组合达到 6 500 欧元。转让价格为 3 500 欧元。

第 1 步,公式 1:3 500 – (6 000 X 3 500 / 6 500) = 3 500 – 3 230.76 = 269.24 欧元。

第 2 步,公式 2:我的投资组合达到 3 400。转让价格 3 400。3 400 – [(6 000 – 3 230.76) X 3 400 / 3 400] = 3 400 – 2 769.24 = 630.76 欧元。

我想知道,当投资组合为零时,我是否可以重新使用公式 1?还是应当继续使用公式 2?例如,我购买 2 000 欧元;投资组合为 2 500,我进行一笔 2 500 的转让,2 500 – [(2 000 + 0) X 2 500 / 2 500] = 2 500 – 2 000 = 500 欧元。

您的公式 1 是正确的。但公式 2 不正确。您忘记了修改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事实上,第 1 步的转让使币移出,因此改变了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请参阅之前的评论,其中有一个例子。

41) 除非我遗漏了什么,这个计算完全没有道理:我在八月份以 1 000 欧元购买 1 个 ETH,然后在九月份以 5 000 购买 1 个 BTC。次年四月,我决定以 1 500 欧元卖出我的以太币(Ether),而与此同时,比特币的价值——举个例子——为 15 000 欧元。如果我的计算正确,1 500 – (6 000 X 1 500 / 16 000) = 937 欧元。即要向税务机关缴纳 281 欧元,而实际实现的增值为 500 欧元。于是我们竟然要为某一时刻的单纯价值纳税。

在您所举的情况下,正确的计算应为:1 500 – (6 000 X 1 500 / 16 500) = 955 欧元。这会使应税收益进一步(略微)增加。该公式的思路是立即将潜在的增值或减值纳入考量。在您的例子中,BTC 大幅升值(从 5 000 欧元升至 15 000 欧元)。BTC 的潜在增值被该公式纳入考量。因此,应税收益为 955 欧元,而如果计算 1 500 – 1 000,结果应为 500,即应税金额比经济实际多出 455 欧元。

但让我们更进一步,假设 BTC 也在 ETH 转让一分钟后被转让。计算是有条件的。首先需要重新计算取得价格(它受到一分钟前出售 ETH 的影响):取得价格 = 6 000 – (1 500 – 955) = 5 455。BTC 转让收益的计算:15 000 – (5 455 X 15 000 / 15 000) = 9 545。而实际收益为 15 000 – 5 000 = 10 000。因此,应税收益比经济实际少 455 欧元。

两者相互抵消。该计算公式只是立即将潜在增值和潜在减值纳入考量。但最终,一旦所有操作完成、整个投资组合结清,被征税的确实是实际收益。

42) 在之前的一条评论中,有人对第 150 VH bis 条在加密资产卖空(例如在 Kraken 等交易所上的空头头寸(short selling))情况下的适用性提出疑问。您的答复似乎表明,第 150 VH bis 条不适用于这种情况(至少目前不适用,因为尚无判例),原因是当事人从未成为标的资产本身的所有者。在此期间,因持有以加密货币为标的资产的头寸所产生的利润和损失,应在何种税制下申报?因为我认为这些收益并不能免于征税。

是否使用 Cerfa no 2074 表格?还是存在另一份表格,可用于申报适用于任何类型标的资产的常规杠杆操作的利润/损失?

第 150 VH bis 条针对的是加密资产;而加密资产的卖空并不构成加密资产。迄今为止,关于这一点尚无具体说明,在我看来,只有税务预先裁定才能确认这一点。撇开这一问题不谈,假设认为第 150 VH bis 条确实不适用于您所提及的操作。如果当事人属于以职业身份从事活动(反复操作等),则应以职业人士身份进行登记,并承担由此在税务上产生的一切后果:须提交税务申报材料(liasses fiscales)、按个人所得税(IR)累进税率表征税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像职业人士,则收益应通过 2074 表进行申报。

43) 某人的投资组合通过 2 笔交易从 1 000 增至 1 300,应申报 750 欧元的增值。该增值将按 30% 征税,即 225 欧元。因此,在 300 欧元的实际收益中,仅剩下 300 – 225 = 75 欧元。增值的计算方式将增值放大了。理论上,如果进行简单粗略的计算,该投资组合产生了 300 欧元的增值,应缴纳 90 欧元的税款(30%),从而剩下 210 欧元。
您怎么看?以下是 Bofip 中的示例:”N 年 1 月,一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纳税人以 1 000 欧元取得数字资产(此前他未持有任何数字资产)。N 年 3 月,其投资组合的总价值为 1 200 欧元。此时他以 450 欧元的价格进行了一笔转让。与该笔转让相关的增值按以下方式确定(I § 1):450 – (1 000 X 450 / 1 200) = 450 – 375 欧元 = 75 欧元。N 年 8 月,其投资组合的总价值为 1 300 欧元。此时他决定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数字资产。为确定与这笔新转让相关的增值,应从总取得价格中减去在上一次转让时扣除的 375 欧元初始资本部分。即:1 300 – [(1 000 – 375) X 1 300 / 1 300] = 1 300 – 625 = 675 欧元的增值。”

该制度似乎并不具有没收性质。最终,正如您所指出的,被征税的增值总额为 750(75 + 675)。而实际增值就是 750……事实上,购买价格 = 1 000。转让价格:3 月 450 + 8 月 1 300 = 1 750。”真实的”增值为 1 750 – 1 000 = 750。而 750 也正是适用新计算规则所得出的应税增值。
因此,当事人实际赚取了 750,应缴纳 225 欧元(750 的 30%)。他因此剩下 525 欧元。

44) 第 1次购买的示例:以 220 欧元购买 2 个 LTC,然后以 700 欧元转售。增值为 480 欧元,但转让价格低于 300 欧元。该增值是否不征税,只需申报?

第 2次购买的示例:以 150 欧元购买 2 个 ETH,然后以 800 欧元转售。增值为 650 欧元,但我须就 65 欧元纳税,因为(220 欧元 + 150 欧元)= 370 欧元 > 每年 305 欧元。这是否意味着我将就 65 欧元按 30% 纳税?

第一次出售的转让价格(700 欧元)超过 305 欧元;因此须申报增值(所考察的不是每一个币的增值,而是整个操作即两个 LTC 的增值)。增值为 700 – 220 = 480 欧元。

第二笔增值为 650 欧元(800 – 150)。

增值总额为 480 + 650 = 1 130,将按 31.4% 征税(2025 年之前的转让为 30%)。305 欧元的免税额实际上以”门槛”方式运作;一旦超过,则全部金额均须纳税(并不适用 305 欧元的扣除额)。

45) 既然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须纳税,那么”加密货币兑换为稳定币”的情况如何?目前我更多是一名持有者(holder),但我曾经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以调整投资组合或避免价格暴跌带来的损失。因此,即使我每次都将全部资金重新投入加密货币,增值仍须纳税。既然稳定币是一种加密货币,那么加密货币兑换为稳定币的交易,是否与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的交易一样须纳税?

原则上,稳定币(stablecoins)不被视为法定货币。因此,加密货币兑换为稳定币的交易似乎无需纳税。

46) 您的增值计算中有一点让我感到困扰。我很理解国家想要从一切有钱的地方收回资金,但在本案中,损失无法弥补(至少我是这样理解的)这一事实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问题。举一个例子:我在 2018 年以 10 0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我在五月份将 0.5 个 BTC 兑换为 50 个 LTC;六月份,我以 6 000 欧元的金额卖出这 50 个 LTC。截至 12 月 31 日,我持有:报价 5 000 欧元的 0.5 个 BTC 和 6 000 欧元现金。增值计算结果为 1 000 欧元,这是我必须申报的金额。我按 30% 纳税。因此我的净增值为 700 欧元。2019 年 1 月 1 日,BTC 价格暴跌,我以 4 000 欧元卖出剩余的 0.5 个 BTC。我彻底退出加密货币市场并关闭了交易账户。2019 年的减值为 1 000 欧元。

总体而言,我在加密货币上的经历收益为 0,然而在这件事中,我却无偿向国家缴纳了 300 欧元。在这个例子中,这仅仅取决于一天之差。请理解,这其中存在完全不对的地方,甚至是荒谬的。

另一个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日内交易者而言,增值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要知道,交易者既会将所有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也会将所有加密货币相互兑换。而且每年要进行数千次,如果使用交易机器人,还要多出数百万倍。
除了需要一名会计师才能进行精确核算(即便如此……)之外,还有一点仍然行不通:我购买:以 10 000 欧元购买 1 个 BTC,以 10 000 欧元购买 100 个 LTC,以 10 000 欧元购买 50 个 ETH,以 10 000 欧元购买 10 000 个 XRP。我一整年都在折腾,将各种加密货币相互兑换,到年底我的现金为 0 欧元,但加密货币却翻了一倍。有两种情形:我进行的是 100%”加密货币对加密货币”的兑换;我进行的兑换在某些时候经过了法定货币。无法区分两者,这是不可见的(目前大致如此),因此申报的增值既可以是 0,也可以是 XXXX 欧元。

我很清楚我们应当申报,但在现实中,为了使税收能够正确适用而不至于无法管理,难道不应该只在超过初始投资的部分回到活期账户,或用其购买实物商品时才申报增值吗?或者,另一种选择是,每年申报投资组合中的价值,条件是减值可以弥补。这样至少会合理得多,因为目前的做法真的毫无道理,在某些情况下几乎等同于盗窃!

自 2019 年 1 月 1日起适用的制度允许以减值抵扣增值(如文章所述)。在您的例子中,并不存在(至少是技术上的)问题。您将兑换为法定货币的交易单独列出,这会产生一个税务事件(增值或减值)。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不征税,也无需进行任何计算。至于您是否认为新制度合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

47) 关于这篇文章,我再次向您请教,希望获得两点补充说明:一方面,空头或多头类型的操作(例如在 Kraken 上)是否与常规的加密货币转让一样须纳税?如果是,采用何种计算方式?由于这些既不是取得也不是出售本身,而更像是在不持有加密货币的情况下开仓(以空头为例,开仓时向经纪商借入加密货币,平仓时偿还该借款),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量化所实现的增值或减值的现行方法是什么。

另一方面,您的计算示例最后得出,当事人在转让 10 个 LTC 之后产生了 4 278 欧元的增值(5 000 – (1 300 X 5 000 / 9 000))。仍以该示例为框架,截至 2022 年 12 月,其投资组合中还剩下 5 个 ETH。假设到 2023 年 12 月,ETH 进一步升值,1 个 ETH 现价值 1 000 欧元(需要提醒的是,其在 2022 年 12 月价值 800 欧元)。当事人决定在该日转让其剩余 5 个 ETH 中的 3 个。基于第 1个示例的逻辑,我会这样计算”新的”增值:3 000 欧元 – (650 欧元 X 3 000 欧元 / 5 000 欧元) = 2 610 欧元。3 000 欧元代表 2023 年 12 月 3 个 ETH 的转让价格,650 欧元代表 2019 年 1 月 5 个 ETH 的取得价格,5 000 欧元代表转让时投资组合的总价值。您能否告知这是否正确?我对于应计入的投资组合总购买价格存有疑问:是最初的 1 300 欧元,还是 650 欧元(1 300 欧元的一半,因为涉及的是示例开始时所购买的 10 个 ETH 中的 5 个)。

问题还在于针对加密货币的第 150 VH bis 条(新制度)的适用性。而以加密货币为标的资产的头寸本身似乎并不属于加密资产。因此,这里存在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目前尚未有定论。在您的例子中,计算应为:3 000 – (578 X 3 000 / 5 000) = 2 653.2 欧元。1 300 – (5 000 – 4 278) = 578 欧元,这代表转让时投资组合的取得价格。

48) 在您的文章中,您详细说明了所进行的计算,我对此表示赞同,但有一点意见。在针对第 150 VH bis 条的第 II-2523 号修正案中,第 III/B 段第三款写道:”适用本 B 项前两款所确定的总取得价格(注:这与您的描述一致),应减去此前所实施的各项加密资产转让(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但不包括享受 II 所规定之延期纳税的兑换)的价值或价格中所包含的初始资本部分之和。”
我的问题:您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后半部分,即要减去此前每一笔出售价格中所包含的初始资本部分?如能提供一个一年内有两笔兑换为法定货币之转让的简单示例,将会很有帮助。

好问题。让我们回到法律文本中的两句话。B 项第 1 款指出:”数字资产投资组合的总取得价格,等于在全部数字资产取得时以具有法定清偿力的货币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和”。您所引用的第 3 款指出:”适用本 B 项前两款所确定的总取得价格,应减去此前所实施的各项数字资产转让 […] 的价值或价格中所包含的初始资本部分之和。”这意味着每次转让时,都需要重新计算投资组合的取得价格,并将此前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转让纳入考量,这些转让会减少取得价格,因为已收回了法定货币(有法定货币流入)。

示例:2019 年 1 月 1日,以 3 8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2019 年 2 月 1日,以 3 3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4 月 7 日,以 4 800 欧元转让 1 个 BTC;5 月 10 日,以 7 500 欧元转让 1 个 BTC。

应税收益的计算(适用 CGI 第 150 VH bis 条的公式):4 月 7 日:4 800 – (7 100 X 4 800 / 9 600) = 1 250。4 800 代表转让价格,7 100 代表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3 800 + 3 300)。4 800 再次代表转让价格,9 600 为转让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2 个 BTC,价格为 4 800 欧元)。5 月 10 日:7 500 – (3 550 X 7 500 / 7 500) = 3 950。7 500 代表转让价格,3 550 代表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7 100 – (4 800 – 1 250)。购买价格减去上一次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转让中所包含的初始资本部分。7 500 再次代表转让价格,7 500 为转让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1 个 BTC,价格为 7 500 欧元)。

主题三:境外加密货币账户的申报

49) 如果我们在 2018 年于境外开设了账户(例如 Coinbase),但迄今一直未申报,是否会受到处罚?

关于 2019 年的境外加密货币账户,申报义务自 2020 年开始。因此,在我看来,对于此前各年度不存在遗漏申报的问题,也就不会受到处罚。例外情况: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混合运营的交易所,例如 Coinbase 或 Kraken。对于这类交易所,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它们是否受到涉及常规境外账户的、由来已久的申报义务的约束。迄今为止,我们对这一点尚无答案。

50) 关于每日平均报价,您指的是”开盘价与收盘价的平均值”,还是”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在 Coinmarketcap 上可以看到,这并不是某一天历史记录的数值)。

最后,关于账户申报的最后一个小问题:如果在 Coinbase 和 Coinbase pro 上都拥有账户(我记得 pro 平台最初是收购原 GDAX 平台而来的),需要填写一份还是两份申报表?Binance 普通版和 Binance Jersey 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税务机关未就这一问题表态,只是指出每日平均报价是可以接受的。在实践中,任何客观的、尤其是始终如一地使用的方法,似乎都很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不要对一笔交易使用一种平均方法,而对另一笔交易使用另一种平均方法……)。总的来说,不应试图通过”玩弄”计算方法来减少自己的增值。所使用的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据我所知,”pro”和”Jersey”平台与”普通”平台是分开的,需要开设新的账户。因此,似乎每个账户都应当申报。

51) 在就境外开设账户进行 3916 申报时,我们应当:仅申报其中既有欧元法定货币、又有加密货币的账户(Coinbase、Kraken),还是也要申报其中只有加密货币的账户——例如我想到的 Bitmex?对于其中既无法定货币、也无加密货币的其他已开设账户(为测试而开设的账户,如 eToro、Bybit……),是否也需要申报?

所有境外加密货币账户似乎都在申报范围之内,无论这些账户是否能够接收法定货币。申报境外加密货币账户的义务是新设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接收有价证券、票据或现金存款的其他类型账户,必须通过 3916 表进行申报,并勾选 2042 表的 8UU 栏(这一义务由来已久,涉及在法国境外的银行机构或通常接收有价证券、票据或现金存款的任何其他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52) 如果交易所账户是在 2019 年之前开设的,那么应在 2019 年申报。然而,在 2019 年这还不是强制性的,要到 2020 年才是。这样对吗?

2019 年之前开设的交易所账户,应自 2020 年申报 2019 年所得的申报季起进行申报。

53) 钱包(wallets)无需申报,但如果这些钱包拥有自己的交易所(例如:Guarda 或 Trust wallet),是否需要申报?如果我们仅使用钱包存放加密资产,而不使用其交易所,那么我们是否就无需申报?

出于审慎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最好进行申报。

54) 交易所账户是仅在我们 100% 完成注册(身份验证或账单)的情况下才需要申报,还是在注册中途放弃的情况下也需要申报?

这一具体问题迄今似乎尚无定论。

法律文本针对的是在境外开设、持有、使用或关闭的账户。因此,如果账户可以运作,即使尚未完成身份验证,该账户似乎仍可能属于申报义务的范围。

55) 法定货币交易所(例如:Kraken 或 Coinbase)是否只需在加密货币账户申报中进行申报?如果我们从法定货币交易所向我们的银行账户转账,税务机关是否会因我们只将其作为加密货币账户申报,而未在现行的境外账户申报中申报而处罚我们?

这一具体问题迄今似乎尚无定论。

Kraken 这类交易所账户无疑必须作为加密货币账户进行申报。此外,出于审慎,似乎也宜将其作为常规银行账户进行申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常规银行账户申报时须注明开户日期,而该日期可能早于 2019 年,原则上税务机关有可能就此前的某些年度处以罚款。

56) 关于 Skrill 账户的申报,如果金额超过 10 000 欧元,是否需要申报两次(加密货币账户 + 银行账户)?

这一具体问题迄今似乎尚无定论。不过,对于像 Skrill 这样既可操作法定货币又可操作加密货币、与”常规”银行账户相近的账户,似乎可能适用双重申报义务(加密资产以及境外资产)。

57) 假设在 2018 年开设了 Coinbase 账户并购买了 BTC。是否应在 2019 年的申报中就 2018 年申报 Coinbase 账户的开设?还是说这一义务自 2020 年起才生效(2020 年就 2019 年进行申报)?

关于境外加密货币账户申报的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2020 年申报 2019 年的账户),针对的是 2019 年在境外开设、持有、使用或关闭的账户。

不过,多年来一直存在关于境外资产(银行账户、人寿保险等)的申报义务。某些可以操作法定货币的境外交易所是否属于这一申报义务的范围,这一问题迄今尚未有定论。

58) 交易所账户必须申报。钱包(”ledger”或”移动钱包”)是否也需要申报?

《法国税法通则》第 1649 bis C 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版本,明确针对的是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机构或组织。遗憾的是,冷钱包(cold wallet)的问题迄今似乎仍不明确,也没有完全确定的答案。

59) Skrill 提供购买加密货币的服务。它绝不是银行账户,也不是交易所,而更像是一项在线服务。是否仍需对其进行申报?

如我没有弄错的话,Skrill 似乎允许存放加密货币(似乎可以在 Skrill 账户中持有币)。因此,在 Skrill 开设的账户似乎应当申报。

60) 假设在 2017 年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上开设了账户,那么对这些账户的申报是否自 2020 年起才有效,而当事人在此之前并不构成违规?另外,已关闭的账户是否也需要申报?境外账户的申报是只进行一次,还是每年都要进行?

新规定适用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设、持有、使用或关闭的境外加密货币账户。2020 年,须申报 2019 年开设、持有、使用或关闭的境外加密货币账户。申报须每年重新进行。2019 年关闭的账户须予申报。

61) 在新税制之后,申报自何时起成为强制性义务?

该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持有的账户须进行申报。一如既往,该申报与所得申报一样,在次年进行。也就是在 2020 年申报期间进行。因此,2020 年申报的是 2019 年期间实现的收益或损失,以及 2019 年期间持有的境外加密货币账户。2021 年,需要就 2020 年重复同样的操作,依此类推。

62) 关于境外账户的申报,是否只有可以存入欧元(法定货币)、因而拥有账号(IBAN/SWIFT)的账户,例如 Kraken、Coinbase 等,才需要申报?还是说也需要申报其他无法转入法定货币的交易所,例如 Bittrex 或 Poloniex?在这种情况下,账号一栏应填写什么?

所有境外交易所都在申报范围之内,无论其是否允许进行法定货币操作。每个境外交易所账户均须填写 3916 bis 表,且每年都要填写。

主题四:旧制度。2019 年之前实现的加密货币收益或损失的计算与征税

63) 除了 Kraken 账户之外,我还在 Binance 上拥有一个账户,但交易时不使用欧元。我只使用稳定币 USDT。是否需要像 Kraken 账户一样,就 2019 年申报 Binance 账户?是否需要就 Binance 账户申报 2019 年的增值或减值?对于 2018 年,无论是 Kraken 账户还是 Binance 账户,我都没有进行任何申报,因为我的增值或减值均低于 5 000 欧元。老实说,更多的是亏损。由于立法变化,是否需要在 2019 年进行申报?
2017 年底,我在 Coinbase 上开设了一个账户,并于 2018 年 1 月将我所有的加密货币转至 Kraken。此后,余额归零的 Coinbase 账户已无法访问。在我已不再拥有访问密码、因而无法出示与该账户相关的任何信息的情况下,是否也需要对其进行申报?

Binance 是一个境外交易平台,属于申报义务的范围。
自 2019 年的操作起,增值必须依据所有应税操作(涉及法定货币、商品或服务的操作)进行计算,无论进行操作的载体或交易所为何。关于 2019 年之前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被视为偶然性交易者,则适用动产增值制度,且低于 5 000 欧元的转让或兑换可享受免税(以转让金额而非收益金额为准)。如果遗漏了申报,可以考虑进行补正(régularisation)。所有在 2019 年期间仍然”存续”的境外账户均属于申报义务的范围。

64)

1) 如果在 2019 年转让了 2018 年取得的加密货币,而其中一部分加密货币已在 2018 年出售,如何确定投资组合的总取得价格(第 150 VH bis 条公式所必需)?举例说明这一问题:

  • 2018 年 2 月,以 5 0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
  • 2018 年 4 月,以 600 欧元取得 2 个 ETH(1 个 ETH = 300 欧元);
  • 2018 年 5 月,以 1 400 欧元卖出 2 个 ETH(1 个 ETH = 700 欧元)(需要说明的是,该日 1 个 BTC = 8 000 欧元);
  • 2019 年 5 月,以 8 000 欧元卖出 1 个 BTC。

根据 2018 年仍然适用的动产增值制度(PVBM),如我没有弄错的话,与出售 2 个 ETH 相应的增值计算方式如下:1 400 – 600 = 800 欧元(无需通过 2048M 表进行申报,因为转让低于 5 000 欧元)。如我没有弄错的话,此次转让之后投资组合的总取得价格变为 5 000 欧元(即 2018 年 2 月购买 1 个 BTC 所对应的价格)。

根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新制度:增值应为:1 400 – (5 600 X 1 400 / 9 400) = 566 欧元;1 400 欧元代表 2018 年 5 月 2 个 ETH 的转让价格,5 600 欧元为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9 400 欧元为转让时投资组合的价值(8 000 + 1 400)。此次转让之后投资组合的总取得价格将变为 5 600 – (1 400 – 566) = 4 766 欧元(而非旧制度下的 5 000 欧元)。

问题如下:在计算 2019 年 5 月出售 1 个 BTC 所产生的增值时,应计入投资组合总取得价格的哪一个数值?4 766 欧元还是 5 000 欧元?

2) 请允许我沿用您在讨论中的一个示例,并在其中增加一项操作。考虑到这一修改,您能否告诉我,我对 5 月 10 日转让的应税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示例:

  • 2019 年 1 月 1日,以 3 8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
  • 2019 年 2 月 1日,以 3 3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
  • 4 月 7 日,以 4 800 欧元转让 1 个 BTC;
  • 2019 年 4 月 24 日,以 5 000 欧元取得 1 个 BTC(新增操作);
  • 5 月 10 日,以 7 500 欧元转让 1 个 BTC。

应税收益的计算(适用 CGI 第 150 VH bis 条的公式):

  • 4 月 7 日:4 800 – (7 100 X 4 800 / 9 600) = 1 250 欧元。4 800 代表转让价格,7 100 代表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3 800 + 3 300),4 800 再次代表转让价格,9 600 为转让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2 个 BTC,价格为 4 800 欧元);
  • 5 月 10 日:7 500 – (8 550 X 7 500 / 15 000) = 3 225 欧元。7 500 代表转让价格,
    8 550 代表投资组合的购买价格(7 100 – (4 800 – 1 250) + 5 000)。即初始购买价格减去上一次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转让中所包含的初始资本部分,再加上 2019 年 4 月 24 日购买 1 个新 BTC 的价格。7 500 再次代表转让价格,15 000 为转让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2 个 BTC,价格为 7 500 欧元)。

3) 您在上文的一个答复中提到,305 欧元的免税额并不以”门槛”方式运作,且一旦超过,则全部金额均须纳税。然而,根据针对第 2523 号修正案的第 No II-2576 号次级修正案的简要说明,其中指出:”本修正案旨在对转让金额设立每年 305 欧元的扣除额,一方面使年内发生的前 305 欧元转让免予征税,另一方面简化纳税人的手续,允许其在进行小额转让时无需申报……”因此,这里确实涉及 305 欧元的扣除额,以及在全年实现的增值总额不超过 305 欧元时无申报义务。所以,如果某人 2019 年的增值总额为 370 欧元,则在扣除 305 欧元后,只有 65 欧元需要纳税。

4) 鉴于第 150 VH bis 条在这一点上的适用性似乎并不确定,对于以加密货币为标的资产的头寸(例如在 Kraken 交易所进行保证金交易)所产生的增值或减值的申报,应适用何种制度,是否有更多信息?

1) 答复:5 000(参见最新的Bofip,即关于加密货币新制度的税务官方公报,其中论及了这一问题)。
2) 全部正确。
3) 请注意,您混淆了增值与转让价格。法律文本提及的是转让价格。如果全年的转让价格总额超过 305 欧元,则所有操作均须纳税(当然,前提是产生了净增值)。因此,这确实是一种”门槛”效应。最近的Bofip也证实了这一点。此外,法律文本使用的不是”扣除额”一词,而是”免税”一词。修正案下方的说明应审慎看待,这些说明由并非税务专家的国民议会议员/参议员撰写,有时使用的措辞并不恰当。第 150 VH bis 条规定:”B. – 在纳税年度内,除本 II 之 A 所述操作外,其转让价格(按 III 之 A 的定义)总额不超过 305 欧元的人士,予以免税。”
4) Bofip 并未论及这一问题。因此,迄今为止尚无新的阐释。

65) 对于 2018 年或此前年度的增值,应当申报什么?

这属于旧制度:个人动产增值。动产增值的申报并不是在 N+1 年通过常规的年度所得申报表进行,而是通过 2048M 表进行。

66) 在这一适用于 2018 年及此前年度的制度下,增值如何计算?

每一笔应税转让均须填写 2048M 表。即使是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如果产生了收益,也须纳税。关于所出售币的取得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财产为可替代物时,加密货币似乎正属于这种情况),似乎应适用加权平均成本法。低于 5 000 欧元的转让免税。减值将被损失,不得抵扣增值。

主题五:其他主题

67) 巨富税(ISF)是否适用于加密货币(无论是偶然性还是经常性交易者)?

由于加密货币已被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定性为动产,巨富税(Impôt de solidarité sur la fortune,ISF)适用于加密货币几乎没有疑问(直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巨富税被废除为止)。不过,有两点需要说明:对于职业人士(”经常性”交易者),巨富税原则上不应适用,因为加密货币应被视为职业财产;不动产财富税(Impôt sur la fortune immobilière,IFI)已取代巨富税,且仅适用于不动产,因此不适用于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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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境外收入:须在法国办理哪些申报?

境外不动产租赁收入的征税:2047表格 在法国,境外不动产租赁收入的征税适用2047表格。该表格供在境外拥有不动产并由此产生不动产租赁收入的法国纳税人使用。 2047表格用于申报来源于法国境外财产的不动产租赁收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当地税收规则,境外不动产租赁收入还须在财产所在国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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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境外不动产:税务处理与2048 IMM表格

对于法国居民而言,出售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在税务方面可能是一个复杂的环节。法国针对此类交易的税收法规旨在确保透明度并打击逃税行为。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出售位于境外的不动产时在法国的税务处理,以及2048 IMM表格在申报过程中的重要性。 1. 税务居民身份的确定及在法国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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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前往国外,能否在法国免税?

您是受雇员工 (公司法定代表人(mandataires sociaux)原则上被排除在外,除非其就在境外履行的技术职能另订有单独的劳动合同) 吗?您是否因工作频繁前往国外 ?在某些条件下,您可能在法国获得全部或部分免税 全部免税 在下列情形下,境外活动的报酬全部免征法国税款: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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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 8:针对加密货币的税务核弹

欧盟正在准备一枚核弹级的税务武器,针对加密货币:DAC 8。 据某些估计,加密货币领域的税收损失达数亿甚至数十亿欧元。 此外,据估计有数百万法国人持有加密货币(这只是估算,并无精确数据),但迄今为止,仅有22 000人申报了加密货币收益或亏损! 因此,法国税务机关决意分得属于自己的那块蛋糕,并希望为此动用重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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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自己在境外的税务居民身份?

作为法国税务居民,须就全部收入纳税,无论其来源于世界何处(因国际税收协定而存在若干例外)。 作为境外税务居民,即非法国税务居民,则仅有来源于法国的收入需要纳税。 因此,这两种身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确定自己在境外的税务居民身份 法国《税收总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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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缴纳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法国的所得税税率表决定了您需要将收入的多大比例用于缴税。了解该税率表的运作方式十分重要,这样您才能预估应纳税额,并采取必要措施按时缴纳。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法国的所得税税率表。 法国的所得税税率表:如何运作? 法国的所得税税率表是一种累进制度,即您的收入越高,您需要缴纳的税款比例就越高。税率表分为若干档次,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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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

当今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个人与多个国家存在经济和税务上的联系并不罕见。在这些情况下,便产生了税务居民身份的问题,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人能否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的问题。 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它会带来重大的税务影响。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可用于确定税务居民身份的各项因素,以及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税务后果。 确定税务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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