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收到了税务机关就位于葡萄牙的银行账户寄发的信函?
如果您在葡萄牙持有一个或多个未申报的境外账户,本税务律师事务所撰写的这份指南可以让您全面了解在法国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请注意,税务机关会自动接收来自外国银行的信息。
这就是法国税务机关的 myPOS 系统。
近来,本事务所处理了大量涉及在葡萄牙未申报资产(通常为银行账户和不动产)的案件。事实上,大约两年来,税务机关针对葡萄牙境内资产寄发的信函日益增多。这尤其是由于葡萄牙银行向法国税务机关传送信息所致。
除例外情况外,在葡萄牙持有账户并不违法。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在葡萄牙持有银行账户并未被禁止。
《法国税法通则》(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CGI) 仅规定,纳税人若在外国银行持有银行账户,有义务每年对其进行申报。申报通过第 3916 号申报表进行。
如未申报,纳税人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每年每个未申报账户 1 500 欧元。
示例:某纳税人在两家葡萄牙银行各持有一个账户。他从未申报过这两个账户,而这两个账户均开立于上世纪 90 年代。
因此,他每年将面临 2 × 1 500 欧元的罚款,原则上可追溯 4 年。罚款总额因此将达到 3 000 × 4 = 12 000 欧元。
然而,当事人往往在其葡萄牙银行中持有多种类型的账户(活期账户、储蓄账户、证券账户……)。原则上,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将导致对每个未申报账户分别处以罚款(活期账户一笔罚款,储蓄账户另一笔罚款,等等……)。
不过,有时可以就这一点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从而对同一家银行内持有的全部账户仅适用一笔罚款。
如果账户号码具有相同的根号,这一方案就更具可行性。例如,活期账户号码为 200300400,储蓄账户号码为 200300400-2。我们可以立即看出,该储蓄账户实际上是活期账户的子账户。因此,这两个账户应被视为同一个账户,只产生一笔罚款。
实践中,账户号码的构成方式完全相同的情况较为少见,但识别出共同的根号,或至少是部分共同的根号,将有助于证明这些账户的相似性,从而支持对同一家银行内持有的全部账户仅处以一笔罚款。
具体情境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如果纳税人进行主动补正,或在收到第一封非争议性信函(751-SD,意味着尚未进入税务稽查程序,而仅仅是一种“友好”补正邀请)后进行补正,税务机关原则上会更倾向于接受此类论据。
相反,如果处于税务稽查之中,尤其是税务稽查以不理想的方式结束(纳税人未回复全部信函、未始终出席会谈、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或仅提交了少量证明材料、提出的解释被认为不可信……),协商的结果将更加难以预料。
持有境外账户的刑事层面
在某些情况下,税务补征可能伴随刑事处罚。
自“贝尔西门闩”(verrou de Bercy)取消以来,当税务机关认为存在欺诈行为且补征金额超过 100 000 欧元时,原则上必须将案卷移交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如果补征金额不超过 100 000 欧元,税务机关仍有权在其愿意时将案卷移交共和国检察官,但并无此义务。
近来可以观察到,税务机关向共和国检察官移交案卷的情况有所增加。
在构成税务层面的补征之上再叠加一层刑事追究,已成为一种“潮流”。
过去,税务案件很少适用刑事处罚(仅涉及最极端的税务欺诈案件),而如今,刑事处罚的适用越来越频繁,甚至适用于过去看来相对普通的案件(例如,反复收取未申报的现金款项)。
此外,媒体也越来越频繁地报道这一现实。
因此,税务领域的刑事追诉呈现出相当显著的增长趋势。
尽管如此,自收到税务机关第一封信函起即着手处理案件,或者更好的做法是进行主动补正,在案件可能涉及的刑事方面将对纳税人有利。
往往棘手的案件
在葡萄牙银行账户的补正或就此主题进行的税务稽查方面,我们可谓“如履薄冰”,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多个复杂层面,其影响有时可能非常重大,因此由税务律师介入似乎是远为可取的选择,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是我们已经提及的各项罚款,但这些罚款通常只是冰山一角。罚款是机械适用的,与在境外持有的款项相比,其金额通常并不算沉重(“小额”账户的情况除外)。
最棘手的问题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 追征期内的隐匿收入
- 巨富税(ISF)
- 未申报的金融收入
- 资金来源
追征期与隐匿收入的概念
在存在未申报的葡萄牙账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原则上有 10 年时间进行补征。
更确切地说,税务机关可在被稽查年度之后第十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进行补征。
示例:现在是 2020 年。税务机关可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对 2010 年至 2019 年进行补征。
相反,2009 年及此前各年度已过时效,税务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补征。事实上,2009 年可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即 2009 年之后第十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被补征。然而,现在是 2021 年,即将进入 2022 年,因此 2010 年及此前各年度不能再被补征。而 2011 年将自 2022 年 1月 1 日起过时效。
巨富税/不动产财富税(ISF/IFI)
追征期原则上为 10 年。
示例:现在是 2021 年。以下各年度的 ISF/IFI 可被补征:
ISF 2011、ISF 2012、ISF 2013、ISF 2014、ISF 2015、ISF 2016、ISF 2017、IFI 2018、IFI 2019、IFI 2020、IFI 2021。
因此,罚款通常只占补征的一小部分
事实上,还可能叠加其他补征,而这些补征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构成补征总额的主要部分:
- 与巨富税/不动产财富税(ISF/IFI)相关的补征
- 与未申报的境外收入相关的补征。这些收入大致分为两类:“被动”收入(利息、股息……)和主动收入(即隐匿收入:例如现金)。
当然,所适用的全部补征都将被加征:
- 原则上加征 80%,但视具体情况,提交一份结构严谨的补正案卷,可以协商将加征比例降至 40%,即降低一半
- 按每年 2.40% 的利率计收滞纳利息(自 2018 年起为每月 0.20%;此前为每年 4.80%),如主动提交更正申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减半(每年 1.20%),即降低一半
视具体情况,提交一份结构严谨的补正案卷可以减轻罚金。
各税种或罚款追征期速览
未申报账户罚款:5 年或 4 年
巨富税/不动产财富税(ISF/IFI):10 年
所得税:10 年。如一个或多个年度的资产未超过 50 000 欧元,该期限将缩短。
税务机关寄发的第一封格式信函:751-SD(请查看信函右上角)
事由:就境外持有资产的税务状况进行补正
女士、先生:
在国际自动交换框架下,税务机关会收到有关法国居民在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的详细信息。
因此,税务机关通过信息自动交换获悉,存在以 XXXXX 名义开立并在葡萄牙持有的金融账户。
《法国税法通则》第 1649 A 条及第 1649 AA 条规定,在境外开立、订立、关闭、持有或使用银行账户或人寿保险合同的纳税人,须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一并申报该等账户的相关信息。
根据《税务程序法典》(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LPF) 第 L. 169 条的规定,如纳税人违反《法国税法通则》第 1649 A 条的规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在境外持有的账户,则税务机关的追征权可行使至应纳税年度之后第十年年末。
因此,烦请您就在境外开立的账户向我提供:
账户号 码:XXXXXX
以下文件:
- 关于资产来源的证明材料:
- 一份准确、详细说明境外所持资产来源的书面陈述,并附上证明该来源的任何有效文件(例如:外国银行出具的、证明开户时转入账户的资金来源的证明),或构成足以证明该来源的一系列佐证材料;
- 对于须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案卷应包括:
- 经签署并注明日期的 所得税更正申报表:
- 第 2047 号境外所得收入申报表:
- 第 3916 号境外开立账户申报表(每个账户一份);
- 对于须缴纳巨富税(impôt de solidarité sur la fortune)的纳税人:
- 经签署并注明日期的更正 ISF/IFI 申报表(如您因上述境外账户的补正而成为须缴纳ISF 或 IFI 的纳税人,则提交首次申报表);
- 与提交更正申报所涉期间内境外资产金额及该等资产收益相关的全部证明材料:
- 账户持有证明或开户合同;
- 如账户在该期间内关闭,可追溯销户资金流向的任何证明材料;
- 所涉 10 个年度中每一年度 1 月 1 日或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的资产状况表或财产明细;
- 由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可证明已补正收入(股息、利息……)的年度收入报表;
- 由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可证明存在收益(资本增值或亏损)的年度损益报表;2011 年至 2021 年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如需任何补充信息,我随时为您效劳。顺致,女士、先生,崇高的敬意。
如果您收到了这封信函,强烈建议您尽快回复,尤其要准确、完整地回复。
有一些信息需要从您的银行获取。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交若干申报表。
这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技术性很强。
建议聘请税务律师。
所得税更正申报表
方法是以此前已提交的申报表为基础,对其加以补充,使其与从您的外国银行获得的信息相符。
事实上,外国银行提供的年度收入报表(见下文)可能显示您已取得收入。这些收入通常分为三类:利息、股息、资本增值或亏损。
这些收入本应在您的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
您的银行可能已在源头预扣的税款,通常将构成一项“税收抵免”(即可用于减少在法国应缴税款的金额)。
申报这些境外收入以及税收抵免,涉及非常特定的申报方式。
所得税申报表须重新填报:这正是税务机关在提及“所得税更正申报表”时所要求的。
该表格编号为第 2042 号(即您已熟悉的常规“蓝色”申报表)。
第 2047 号境外所得收入申报表
第 2047 号申报表是境外收入的申报载体。
境外收入除须在第 2042 号表格上申报外,还须通过第 2047 号申报表进行申报。每年须提交一份,除非某一年度没有任何境外收入,而这种情况相当少见(通常至少总会有一些利息支付)。
第 3916 号境外开立账户申报表
这是境外持有账户的申报载体。
该表格上应填写的信息包括您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以及与银行相关的信息(银行名称、地址、账号……)。还须注明账户的开立日期以及可能的销户日期。
无需填写账户余额。
原则上,每个账户须提交一份申报表。
在存在子账户的情况下,问题就出现了:为每个账户或子账户分别提交第 3916 号申报表,可能导致每份申报表各被处以一笔罚款(原则上每笔罚款金额为 1 500 欧元)。
那么,是否应按账户及其子账户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第 3916 号申报表?
人们很容易倾向于对同一家银行内的全部账户仅提交一份第 3916 号申报表,以促使税务机关仅适用一笔罚款。
然而,问题在于:什么是子账户?
依我之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账户,原则上可以毫无障碍地被视为子账户:
- 账号根号与主账户相同
- 开户日期与主账户相同
在其他情况下,须根据每一具体情形及案件的整体背景加以研判,请咨询您的税务律师。
第 3916 号申报表须每年提交。
示例:您在 Z 银行持有一个主支票账户,并在同一家银行持有一个储蓄账户。如果根据具体情况,储蓄账户不能被视为支票账户的子账户,则每年须提交两份第 3916 号申报表。由于时效期限原则上为 4 年,税务机关将对两个账户适用 4 年的罚款,即罚款总额为 12 000 欧元(4 × 3 000 欧元)。
请注意: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第 2018-898 号法律(自 2019 年起适用)颁布以来,该义务涵盖在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关闭的账户;以账户未被使用为由提出的论据仅能就此前年度援引。未被使用的账户是指除被动收入(利息……)外,未记录任何借方或贷方操作的账户。具体而言,如果您本人未在该账户上进行任何存入和支取操作,您在相关年度将不会因该账户被处以罚款(账户可能有利息入账,但这并无影响,不会适用罚款)。
以自由格式纸张申报在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
如果您持有位于境外的人寿保险,则必须对其进行申报(目前与账户一样,使用第 3916-3916-bis 号表格)。
关于资产来源的书面说明
这通常是整个案卷中最重要的环节。
总体而言,资产来源将决定:
- 您应被视为“主动欺诈者”还是“被动欺诈者”,进而决定加征的程度
- 税务机关对您案件的关注程度:通常而言,一位持有来自久远遗产款项的人,比一位多年来从未申报的活动中取得隐匿收入的人“较少受到”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
- 是否适用“双重处罚”(税务补征和刑事处罚)。如果款项来自久远的遗产,案件上升至刑事层面的风险似乎较低;而如果存在长期的隐匿活动且涉及大额款项,刑事风险原则上较高
- 在追征期(原则上为 10 年)内取得隐匿收入的情况下,税务补征的金额
您的书面说明必须真实。
强烈不建议说谎(就我而言,当我接手客户的案件时,任何谎言都是绝对禁止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以使情况更加复杂的方式来陈述事实。
真相必须真诚地表述,同时也须讲究技巧。
这份书面说明在您的案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很可能是您案卷中最重要的文件。其撰写须经过深思熟虑。
当然,您关于资产来源的陈述必须附有支持您说法的证明材料。同样,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其有权在此后要求您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在过去十年中至少有一次未申报其境外开立账户的账户持有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证明这些账户中现有或曾有资产的来源。
未能提供证明的,这些资产将被推定为无偿取得的财产,并按 60% 征税(《法国税法通则》第 755 条)。
根据《法国税法通则》第 755 条,境外账户中的资产,如其来源及取得方式未能在《税务程序法典》第 L 23 C 条规定的程序中得到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被推定为无偿取得的财产,并于该第 L 23 C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按 60% 的税率缴纳无偿转让税(droits de mutation à titre gratuit)。
该税款以税务机关所知悉的、在寄发第 L 23 C 条规定的要求之前十年内该账户中资产的最高价值为基础计算。
《税务程序法典》第 L 23 C 条规定,如纳税人在过去十年中至少有一次未申报其境外账户,税务机关可要求其对资产的来源及取得方式作出证明。
如未提供证明或证明不充分(此处的证明是指文件,而非单纯的解释),则将在纳税人未能提供所要求证据的年度,对其适用无偿转让推定,税率为 60%。
因此,其税务影响是极其沉重的。
正因如此,建议您准备一份尽可能完整、足以证明资金来源的案卷,其提交工作最好委托税务律师办理。
如属继承:死亡证明、外国专业人士出具的文书、可能存在的遗嘱、银行证明、显示资金流来源的银行对账单……
如属赠与:可能存在的外国文书、银行证明、私署文件、显示资金流来源的银行对账单……
境外从事的活动:与该活动相关的全部文件。受雇人员:工资单、外国纳税申报表……自雇人员:在当地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外国纳税申报表……
转让境外动产(股票……)或不动产:在境外进行的申报、外国文书……
名誉声明
在该文件中,您将声明:您为回复税务机关信函而正在申报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即为您持有的全部境外账户(即您并未继续“隐瞒”其他境外账户)。
资产状况表或财产明细、年度收入报表以及年度损益报表
这些文件须向您的外国银行索取。
此外,我建议您向银行索取您每个账户的开户证明(如已销户,还包括销户证明)(这些证明很重要,因为其中载明开户和销户日期,便于您填写第 3916 号申报表)。
您须就 751-SD 信函中提及的每一年度,向您的银行索取一份汇总文件。该汇总文件须就每个账户载明:
- 截至 12 月 31 日的余额
- 按收入性质(利息、股息、资本增值或亏损……)列示的年度收入金额
这些文件可用于编制您的所得税申报表(第 2047 号和第 2042 号申报表)以及可能需要的 ISF/IFI 申报表。
贝尔西(Bercy)
当境外账户中持有的资产超过一定金额时,案件原则上将由贝尔西(法国经济财政部)负责处理。
在您收到的信函上(左上角)注明了寄发信函的部门。
在大多数情况下,寄发信函的是您的当地税务局。
然而,尽管信函上注明的是您的当地税务局,但如果资产原则上超过 600 000 欧元,则很可能是贝尔西在幕后负责处理您的案件。
在信函上签字的税务检查员(或稽核员)隶属于您的当地税务局,但实际上受贝尔西“遥控”。他会将您寄给他的信函转交贝尔西。
他会收到贝尔西关于处理您案件的具体指示。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贝尔西的工作人员在技术上往往比地方工作人员专业得多。
因此,由贝尔西处理的案件通常比由当地税务局处理的案件更难以辩护。
良好做法与不良做法
良好做法:
– 回复所有信函
– 提交完整的答复案卷
– 形式上呈现良好
– 内容上清晰明确
– 与负责您案件的人员保持电话联系(不时致电,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后续进展……)
– 细致严谨、技术上准确地提交所要求的申报表
– 提供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不良做法:
- 不予回复
- 提交不完整的答复案卷
- 提供错误信息
- 提交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申报表
为何要遵循这些良好做法?不良做法会带来哪些风险?
从法律角度而言,您在葡萄牙持有未申报的资产,这违反了适用的法律。
此外,政府曾在近五年的时间里,给予在境外持有未申报账户的纳税人以更优惠的条件主动补正其状况的机会。
因此,税务机关对仍在境外持有未申报账户的人印象并不太好(他们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没有抓住长期以来给予他们的主动补正其账户的机会)。
然而,收到 751-SD 信函(位于信函右上角)表明税务稽查尚未开始。
税务机关向您伸出最后的援手,让您以“友好”的方式如实说明自身状况。
然而,如不予回复或回复极不完整,税务机关极有可能启动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税务稽查,其远比单纯的信函往来更为繁重、更具强制性(可能会传唤您到税务机关办公室、向您的银行或与您有往来的其他机构调取信息……)。此外,氛围也将不同。在一种情况下,您在税务机关首次要求时即主动回复了其信函;在另一种情况下,您充耳不闻,友好程序便转变为税务稽查。
届时,您的辩护将变得复杂得多。
结论
该程序不可掉以轻心。
这往往是一个漫长而繁琐的程序。
其税务(乃至刑事)影响有时可能相当重大,因此有必要由在该领域经验丰富的税务律师提供协助。
不回复税务机关的信函或回复不完整,可能导致税务稽查,甚至导致依职权核定征税(imposition d’office),届时您将更难以摆脱困境。
迄今为止,本税务律师事务所已在葡萄牙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的补正方面协助了众多客户,并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其争取以下利益:
如适用,减轻罚金
通过就案件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从头到尾全面代理,减轻客户的压力
限制刑事追诉的风险







0条评论